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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注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司法治理
商標搶注幾乎是與商標法的貫徹實施相伴而生的一種消極社會現象。商標搶注不但嚴重損害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而且擾亂行政主管機關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有百害而無一利。你對商標搶注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司法治理了解嗎?下面文章可能較長,就耐心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法律責任的缺失是商標搶注猖獗的重要原因
商標搶注行為是一種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競爭秩序和商標注冊秩序、管理秩序,有百害而無一利的違法行為,但是,我國商標法對于搶注行為只有宣示性和禁止性規定,沒有責任規定。
關于宣示性規定見諸《商標法》第7條。該條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钡牵虡朔ú]有違反該原則性規定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原則規定,也沒有在商標注冊申請、異議、無效等具體制度中作出相應規定,使該原則條款的指導作用大打折扣。
關于禁止性規定,見諸《商標法》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和第32條。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钡?3條第2款是關于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第3款是關于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第15條是關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搶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的規定。該條還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第16條是關于禁止搶注地理標志的規定。第32條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45條則是違反上述規定的商標注冊無效的規定。
綜合上述,在商標法上,搶注行為的法律后果是:
1.駁回申請、不予注冊;
2.已經搶注成功的商標注冊被宣告無效。
兩項法律后果的實質是,搶注者沒有得到本來不屬于他的東西,除此之外,他沒有任何損失,甚至可能已經在市場上收獲頗豐——如搶注成功,雖然之后可能被宣告無效,但是,這期間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聲譽,可能已經取得可觀的收益。而被搶注者即使打贏了官司,也僅僅是拿回了本來屬于自己的東西,他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特別是市場機會喪失的損失沒有任何補償。
搶注者搶注一個商標,所花成本極低,而且許多地方政府為鼓勵商標注冊還為申請人承擔申請費,甚至還給予獎勵。而在先使用人為了拿回自己的商標,不得不啟動異議、復審甚至無效程序,將商標局、商評委甚至人民法院拉入處理搶注糾紛的程序之中。經營者增加了大量的維權成本和經營成本,社會浪費了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搶注者即使被認定為惡意搶注,最壞的結果也不過是搶注不成或者搶注的商標被宣告注冊無效。而目前這個結果對于被搶注者來說已經是最好的了。這是何等的不公平??!這實際上是對搶注行為的放縱和鼓勵,對守法經營者的打擊。我們有理由認為,法律責任的缺失是我國商標搶注猖獗的重要原因。但我國立法和理論研究的關注點在侵權,對如何治理搶注問題尚未給予應有的重視。我們認為,商標搶注問題已經嚴重干擾了誠信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嚴重擾亂了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其社會危害性不亞于侵權行為。
二、商標搶注行為的界定
本文所討論的商標搶注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而以自己的名義搶先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商標搶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標識,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冊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和企業名稱中的顯著部分(商號),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第二,申請注冊行為未經標識所有人許可;第三,搶注人明知該標識屬于他人,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即主觀上具有將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通過注冊據為己有的故意。
除此之外,也有將申請大量商標注冊而并未及時投入商業使用的行為,即所謂搶占公共資源的注冊行為,稱為商標搶注的。這個問題與本文界定的商標搶注法律性質不同,處理的政策也應當有所不同,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
我國商標法明確禁止的搶注行為包括: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容易導致混淆的(第13條第2款);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不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第13條第3款)。代表人、代理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與在先商標使用人具有合同關系、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商標,而將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5條);在非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商品上搶注地理標志(第16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32條)。此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擅自將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申請商標注冊;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等申請商標注冊,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也可以歸入搶注的范圍。
除《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的以上搶注行為外,一切商業標識都可能成為搶注的對象。只要明知是他人的商業標識,未經標識所有人許可而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都屬于搶注行為,都在禁止行為之列。
三、商標搶注行為是侵權行為
雖然商標法沒有關于商標搶注行為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理論上我們都承認商標法屬于民法的組成部分,因此《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民法原理對于商標糾紛的處理具有基礎性的指導意義。依據《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以及民法原理,商標搶注行為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侵權行為,可以依法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一)商標搶注行為是違法行為
1.商標搶注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的原則。商標搶注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業標識而以自己的名義搶先申請注冊,希圖將他人的商業標識據為己有,踐踏了最起碼的商業道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性質不言而喻。
2.商標搶注行為直接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我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13條禁止搶注未注冊馳名商標、注冊馳名商標;第15條禁止代表人、代理人搶注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標,禁止其他明知是他人商標而搶注的行為;第16條禁止搶注地理標志;第32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斗床徽敻偁幏ā返?條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商標搶注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上述禁止性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商標搶注行為不但違反商標注冊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直接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性質屬于違法行為,應無任何異議。
?。ǘ┥虡藫屪⑿袨榻o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造成損害
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對于其商業標識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這種合法權益的本質是該商業標識所負載的商譽和市場競爭力。這是商標法禁止他人搶注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主要理由。商標搶注行為侵害了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對于其商業標識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給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造成損害,該損害包括被搶注人,即在先使用人在未注冊商業標識上已經建立的商譽的減損、市場機會的喪失和為了拿回自己的商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被搶注人有權要求搶注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泵鞔_將“合法權益”納入民法的保護范圍?!肚謾嘭熑畏ā返?條則進一步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薄懊袷聶嘁妗笔恰昂戏嘁妗钡囊环N類型。按照我國通說,“合法權益”包括權利和正當利益,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法益)。因此,在我國,未穿上權利外衣的合法的民事利益是侵權法的保護對象,也就是說,不僅侵犯民事權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利益的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未注冊商標和其他商業標識雖然未通過商標注冊取得商標權,不能享受商標法的積極保護,但是,如前所述,商標法明文規定禁止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即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屬于受商標法消極保護的“民事利益”,當然也屬于受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因此,對該合法權益的侵害滿足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損害”的要件。也就是說,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業標識不但受商標法的消極保護,可以禁止他人搶先注冊,而且可以依據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追究搶注人的侵權責任。
?。ㄈp害和搶注行為有因果關系
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因標識被搶注所受到的損害,即其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商譽的減損、市場機會的喪失和為了拿回本來屬于自己的商業標識所付出的代價,都是由于搶注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不言而喻的。
?。ㄋ模屪⑷司哂泄室?br />
故意是商標搶注行為的必備條件,非故意不構成搶注。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理論,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損害賠償責任以侵權行為人有過錯為必要條件。如前所述,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幾種搶注行為,都是故意行為。所以,只要能夠認定構成商標搶注行為,就具備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
以故意作為搶注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是由搶注的對象——未注冊商業標識的法律性質決定的。未注冊商業標識雖然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但畢竟不享有商標權。在民法上,未穿上權利外衣的民事利益(法益)和權利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保護的強度不同。保護強度的不同,主要體現在責任要件和舉證責任的不同。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即構成侵權,不管使用人是否有過失。過失僅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而不是構成侵犯商標權的條件。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則以搶注人的故意為必要條件,法律禁止的只是惡意搶注。所謂惡意,即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而搶先注冊,也就是故意。這是因為,注冊商標是經過公示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其保護范圍明確,經營者應當注意并尊重他人的注冊商標,避免侵權。未注冊商標未經公示,受保護的范圍亦不清楚,他人無法從具有公信力的公開渠道了解其使用狀況和歸屬,因此法律只能禁止他人的故意搶注行為。舉證責任方面,除要求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外,注冊人只需要證明自己的商標是注冊商標即可,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則必須證明其商標是在先使用的商標以及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并且要證明搶注人具有惡意。除此以外,侵權法對未注冊商業標識與注冊商標的保護沒有實質性區別。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已經論證了依據我國《商標法》《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被搶注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搶注人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返還被搶注的商業標識和賠償損失。
四、域外借鑒
?。ㄒ唬⒎ㄒ婕{入保護范圍是侵權法的發展趨勢
將未披上權利外衣的法益納入侵權法的保護范圍,是侵權法的國際發展趨勢。
事實上,歐洲民法一直在朝著擴大侵權法保護范圍的方向發展。歐洲各國的侵權法大致上可以劃分為德國模式和法國模式。法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即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到損害時,因自己的過錯而致損害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痹摲ǖ湮磳η謾嘈袨檫M行類型化,而將其糅合在一個一般條款中。歐洲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法國模式,其中比利時(1830年法)和意大利(1865年法)關于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甚至與法國的規定一字不差。按《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的文義解釋,“損害”本應包括對權利侵害造成的損害和對合法利益侵害所造成的損害。但是,法國司法長期以來將“損害”解釋為侵犯絕對權和人身權所造成的損失。直到1970年,法國最高法院綜合審判庭才在一個判決中承認“損失可以被定義為對利益的損害”。這說明法律條文的含義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觀念的進化通過司法判例被定義的。
《德國民法典》則通過對侵權行為的特征進行區分,將侵權行為類型化為:對權利的侵犯(第823條第1款)、違反保護性規定(第823條第2款)和違反善良風俗(第826條)。第823條2款和826條規定的損害,就包括未穿上法律外衣的純粹經濟利益的損失。所謂純粹經濟利益損失,是指侵害未穿上權利外衣的民事利益所造成之損失。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效法德國立法例,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亦同?!?br />
進入20世紀以后,歐洲的侵權行為立法繼續朝著擴大保護范圍的方向發展。在這一過程中,《希臘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1942)》《瑞士債務法(1911)》等都沒有效法《德國民法典》將侵權行為類型化的做法,而仍然采取將各種侵權行為糅合到一個統一條款之中的立法模式,在構成要件上則堅持過錯和不法的區分。在理論上,“非限定化原則”取得了優勢地位,根據這一原則,認定民事責任,既無須限于違反法定義務,也無須限于法律列舉的絕對權利。如意大利晚近的司法判例通過將“不法損害”解釋為“受到違法的損害”。這一發展的起點是對銀行雇員和其他與他人的財務有聯系的專業人員公開他人之信息的責任問題適用《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條進行判決,進一步發展到對因對雇員的傷害使雇主受到損失的案件和因停電造成生產損失的案件,都適用該條判決賠償。1982年的一個涉及一幅油畫的虛偽鑒定證明的案件(DE Chirico),使這一發展達到頂峰。在本案判決中,最高法院的法官聲明:他們毫不懷疑侵犯他人對其財產權利的完整性可以是一個訴因?!霸诎倌暄诱`之后,意大利法律終于發生了類似于法國法律在19世紀發生的變化。‘非限定化原則’取得了優勢地位?!碧貏e值得一提的是希臘民法典和荷蘭新民法典。《希臘民法典》放棄了將保護范圍明確限制為絕對權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計劃,其第914條規定:“一個人因過錯以違法的方式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除涵蓋各種絕對權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之外,還涵蓋禁止權利濫用和基于誠信原則的作為義務,建立了一個禁止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規則,并通過第914條實施。結果,不作為責任、保護純粹經濟利益的制度,在法律無專門規定的情況下順理成章地建立起來。被認為反映了歐洲近二百年年侵權行為法發展成果的1992年《荷蘭民法典》規定:“一個人對他人實施可歸責于他的侵權行為,必須對該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后果予以賠償。除非有理由證明其為正當,否則下列行為被認定為侵權:侵犯權利;以作為、不作為方式違反法定義務;違反關于適當社會生活的不成文的規則?!痹撘幎▽⒁宰鳛?、不作為方式違反法定義務和違反適當社會生活的不成文規則的行為都涵括到侵權行為之中,極大地擴展了侵權法的保護對象,使侵權法能夠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按此規定,合法利益當然被包括于侵權法的保護對象之中。
《日本民法》第709條雖然僅規定權利為侵權法保護對象,但是,自末川博、我妻榮二位學者主張:“為適應實際社會需要,并體察不法行為法的基礎已由個人本位的思想進入人類社會上損失公平妥當的負擔分配,在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上應由權利侵害移向違法性,依被侵害法益的種類及侵權行為態樣的相關關系,以決定加害人應否負賠償責任。”此種居于通說地位的相關關系理論一方面擴大了不法行為法的保護客體,另一方面借違法性判斷加以控制,使侵害權益及違法性類型化成為研究重點。日本已于2005年修法時將“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明確納入侵權法保護范圍。
純粹經濟利益在英美法系國家也是侵權法的保護客體。王澤鑒先生研究指出,就各國立法及判例學說加以觀察,可以發現一個共同規范趨勢,即對純粹財產上利益的侵害出于故意時,應成立侵權行為。英國法上若干以故意為要件的侵權行為,多以純粹經濟上損失為其保護客體,如欺詐、共謀、引誘違約等。
綜上所述,在國際范圍內,侵權法的保護范圍隨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張,不管是大陸法還是英美法,也不管是法國模式還是德國模式,各國侵權法都通過不同方式,將民事權益納入侵權法的保護范圍。
我國自《民法通則》開始,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即沒有采德國模式,而是和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一樣,將各種侵權行為統一規定在一個一般條款之中,然后對各種特殊侵權行為分別進行規定。特別是將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規定為“民事權益”,是符合侵權法的國際發展趨勢的。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任務是,以《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為依據,針對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對紛繁復雜的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進而對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的責任要件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使之能夠適應處理現實生活中復雜多樣的侵權糾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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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搶注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但在國內法上有充分的依據,而且從國外立法中也可以找到先例。
1.美國
《美國商標法》對注冊申請人的誠信要求嚴格而具體。該法第1條對已經使用的商標的注冊申請,要求申請人宣誓聲明:其確信申請人是申請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就其所知,申請所陳述的事實是準確的;該商標確系正在商業中使用;并且就其所知,其他人無權在其商品或與其相關聯的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對于意圖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人,要求其宣誓聲明:確信申請人有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申請人有真誠的意圖在商業中使用該商標;就其所知,申請所陳述的事實是準確的;并且其他人無權在其商品或與其相關聯的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此基礎上,《美國商標法》第38條規定:“任何以口頭或書面的虛假或欺騙性聲明或表述,或其他虛假手段,在專利商標局取得商標注冊的人,在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訴訟中,對其因此遭受的損害承擔責任。”此處所說以“虛假或欺騙性聲明或表述,或其他虛假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無疑包括我們所說的惡意搶注。美國最高法院史蒂夫法官在“牌索”一案的判決中指出:“這類商品或商品外觀應當獲得與注冊商標在本質上相同的保護?!碑斎?,在提起這類侵權訴訟中,原告不享有《蘭哈姆法》對注冊商標規定的一系列有利之處,如推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和不可爭議性,以及由注冊產生的公告的作用等。也就是說,未注冊的商業標識受商標法的消極保護——禁止搶注,在被搶注者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搶注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商標,賠償損失等。
在商標法中直接規定搶注商標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既便于操作,又符合法理,而且可以對搶注者起到警示作用,對我們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2.日本
《日本商標法》第79條規定,以欺詐行為取得商標注冊、防御商標注冊、商標權或防御商標的續展注冊、注冊異議申請之決定或裁決者,構成欺詐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該法第82條規定:“法人代表或法人與自然人的代理人、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該法人或自然人的業務中違反下列各項規定之行為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課以該各項規定之罰金:……2.第79條或第80條 一億日元以下的罰金。”日本不但將“以欺詐行為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且還要對實施欺詐行為的行為人和法人或自然人進行雙罰,這種嚴苛的追責制度足以讓搶注者不敢以身試法。這與我國搶注者無責任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比,值得我們認真反思。
結 論
1.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事權益是《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業標識是商標法明確規定禁止他人搶注的,屬于《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惡意搶注行為侵害了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其性質屬于侵權行為。被搶注人可以對搶注者提起侵權之訴,請求其賠償因商業標識被搶注所遭受的損失,包括為拿回被搶注的商標所花費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以及喪失商業機會的損失。在操作層面上,根據新的《行政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法院在認定搶注人具有惡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被搶注人的請求,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一并判令搶注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被搶注人也可以另行提起侵權訴訟。
2.搶注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嚴重損害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加大經營者的維權成本,而且擾亂行政主管機關商標注冊秩序和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不僅應當追究其民事責任,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即應當對搶注人給予罰款,并且記入信用檔案,讓其偷雞不成蝕把米,為其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付出沉重的經濟和信用代價。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倡導創新文化,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睘樨瀼芈鋵嵤糯髨蟾娴囊螅壳爸R產權立法和司法以及司法解釋不斷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對于社會危害性嚴重、各方面反映強烈的商標搶注行為,是否應當以及如何追究搶注人的法律責任,卻未有相應規定,理論上也沒有進行充分地研究。本文不揣冒昧,直陳管見,以期引起立法者、司法者和學界同仁的重視。如能對解決這一問題有所推動,則是對我們的莫大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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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責任的缺失是商標搶注猖獗的重要原因
商標搶注行為是一種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競爭秩序和商標注冊秩序、管理秩序,有百害而無一利的違法行為,但是,我國商標法對于搶注行為只有宣示性和禁止性規定,沒有責任規定。
關于宣示性規定見諸《商標法》第7條。該條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钡牵虡朔ú]有違反該原則性規定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原則規定,也沒有在商標注冊申請、異議、無效等具體制度中作出相應規定,使該原則條款的指導作用大打折扣。
關于禁止性規定,見諸《商標法》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和第32條。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钡?3條第2款是關于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第3款是關于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第15條是關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搶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的規定。該條還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第16條是關于禁止搶注地理標志的規定。第32條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45條則是違反上述規定的商標注冊無效的規定。
綜合上述,在商標法上,搶注行為的法律后果是:
1.駁回申請、不予注冊;
2.已經搶注成功的商標注冊被宣告無效。
兩項法律后果的實質是,搶注者沒有得到本來不屬于他的東西,除此之外,他沒有任何損失,甚至可能已經在市場上收獲頗豐——如搶注成功,雖然之后可能被宣告無效,但是,這期間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聲譽,可能已經取得可觀的收益。而被搶注者即使打贏了官司,也僅僅是拿回了本來屬于自己的東西,他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特別是市場機會喪失的損失沒有任何補償。
搶注者搶注一個商標,所花成本極低,而且許多地方政府為鼓勵商標注冊還為申請人承擔申請費,甚至還給予獎勵。而在先使用人為了拿回自己的商標,不得不啟動異議、復審甚至無效程序,將商標局、商評委甚至人民法院拉入處理搶注糾紛的程序之中。經營者增加了大量的維權成本和經營成本,社會浪費了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搶注者即使被認定為惡意搶注,最壞的結果也不過是搶注不成或者搶注的商標被宣告注冊無效。而目前這個結果對于被搶注者來說已經是最好的了。這是何等的不公平??!這實際上是對搶注行為的放縱和鼓勵,對守法經營者的打擊。我們有理由認為,法律責任的缺失是我國商標搶注猖獗的重要原因。但我國立法和理論研究的關注點在侵權,對如何治理搶注問題尚未給予應有的重視。我們認為,商標搶注問題已經嚴重干擾了誠信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嚴重擾亂了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其社會危害性不亞于侵權行為。
二、商標搶注行為的界定
本文所討論的商標搶注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而以自己的名義搶先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商標搶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標識,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冊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和企業名稱中的顯著部分(商號),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第二,申請注冊行為未經標識所有人許可;第三,搶注人明知該標識屬于他人,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即主觀上具有將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通過注冊據為己有的故意。
除此之外,也有將申請大量商標注冊而并未及時投入商業使用的行為,即所謂搶占公共資源的注冊行為,稱為商標搶注的。這個問題與本文界定的商標搶注法律性質不同,處理的政策也應當有所不同,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
我國商標法明確禁止的搶注行為包括: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容易導致混淆的(第13條第2款);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不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第13條第3款)。代表人、代理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與在先商標使用人具有合同關系、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商標,而將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5條);在非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商品上搶注地理標志(第16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32條)。此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擅自將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申請商標注冊;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等申請商標注冊,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也可以歸入搶注的范圍。
除《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的以上搶注行為外,一切商業標識都可能成為搶注的對象。只要明知是他人的商業標識,未經標識所有人許可而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都屬于搶注行為,都在禁止行為之列。
三、商標搶注行為是侵權行為
雖然商標法沒有關于商標搶注行為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理論上我們都承認商標法屬于民法的組成部分,因此《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民法原理對于商標糾紛的處理具有基礎性的指導意義。依據《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以及民法原理,商標搶注行為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侵權行為,可以依法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一)商標搶注行為是違法行為
1.商標搶注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的原則。商標搶注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業標識而以自己的名義搶先申請注冊,希圖將他人的商業標識據為己有,踐踏了最起碼的商業道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性質不言而喻。
2.商標搶注行為直接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我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13條禁止搶注未注冊馳名商標、注冊馳名商標;第15條禁止代表人、代理人搶注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標,禁止其他明知是他人商標而搶注的行為;第16條禁止搶注地理標志;第32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斗床徽敻偁幏ā返?條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商標搶注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上述禁止性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商標搶注行為不但違反商標注冊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直接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性質屬于違法行為,應無任何異議。
?。ǘ┥虡藫屪⑿袨榻o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造成損害
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對于其商業標識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這種合法權益的本質是該商業標識所負載的商譽和市場競爭力。這是商標法禁止他人搶注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主要理由。商標搶注行為侵害了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對于其商業標識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給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造成損害,該損害包括被搶注人,即在先使用人在未注冊商業標識上已經建立的商譽的減損、市場機會的喪失和為了拿回自己的商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被搶注人有權要求搶注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泵鞔_將“合法權益”納入民法的保護范圍?!肚謾嘭熑畏ā返?條則進一步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薄懊袷聶嘁妗笔恰昂戏嘁妗钡囊环N類型。按照我國通說,“合法權益”包括權利和正當利益,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法益)。因此,在我國,未穿上權利外衣的合法的民事利益是侵權法的保護對象,也就是說,不僅侵犯民事權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利益的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未注冊商標和其他商業標識雖然未通過商標注冊取得商標權,不能享受商標法的積極保護,但是,如前所述,商標法明文規定禁止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即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屬于受商標法消極保護的“民事利益”,當然也屬于受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因此,對該合法權益的侵害滿足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損害”的要件。也就是說,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業標識不但受商標法的消極保護,可以禁止他人搶先注冊,而且可以依據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追究搶注人的侵權責任。
?。ㄈp害和搶注行為有因果關系
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因標識被搶注所受到的損害,即其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商譽的減損、市場機會的喪失和為了拿回本來屬于自己的商業標識所付出的代價,都是由于搶注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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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商標搶注行為的必備條件,非故意不構成搶注。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理論,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損害賠償責任以侵權行為人有過錯為必要條件。如前所述,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幾種搶注行為,都是故意行為。所以,只要能夠認定構成商標搶注行為,就具備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
以故意作為搶注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是由搶注的對象——未注冊商業標識的法律性質決定的。未注冊商業標識雖然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但畢竟不享有商標權。在民法上,未穿上權利外衣的民事利益(法益)和權利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保護的強度不同。保護強度的不同,主要體現在責任要件和舉證責任的不同。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即構成侵權,不管使用人是否有過失。過失僅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而不是構成侵犯商標權的條件。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則以搶注人的故意為必要條件,法律禁止的只是惡意搶注。所謂惡意,即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而搶先注冊,也就是故意。這是因為,注冊商標是經過公示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其保護范圍明確,經營者應當注意并尊重他人的注冊商標,避免侵權。未注冊商標未經公示,受保護的范圍亦不清楚,他人無法從具有公信力的公開渠道了解其使用狀況和歸屬,因此法律只能禁止他人的故意搶注行為。舉證責任方面,除要求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外,注冊人只需要證明自己的商標是注冊商標即可,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則必須證明其商標是在先使用的商標以及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并且要證明搶注人具有惡意。除此以外,侵權法對未注冊商業標識與注冊商標的保護沒有實質性區別。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已經論證了依據我國《商標法》《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被搶注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搶注人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返還被搶注的商業標識和賠償損失。
四、域外借鑒
?。ㄒ唬⒎ㄒ婕{入保護范圍是侵權法的發展趨勢
將未披上權利外衣的法益納入侵權法的保護范圍,是侵權法的國際發展趨勢。
事實上,歐洲民法一直在朝著擴大侵權法保護范圍的方向發展。歐洲各國的侵權法大致上可以劃分為德國模式和法國模式。法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即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到損害時,因自己的過錯而致損害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痹摲ǖ湮磳η謾嘈袨檫M行類型化,而將其糅合在一個一般條款中。歐洲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法國模式,其中比利時(1830年法)和意大利(1865年法)關于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甚至與法國的規定一字不差。按《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的文義解釋,“損害”本應包括對權利侵害造成的損害和對合法利益侵害所造成的損害。但是,法國司法長期以來將“損害”解釋為侵犯絕對權和人身權所造成的損失。直到1970年,法國最高法院綜合審判庭才在一個判決中承認“損失可以被定義為對利益的損害”。這說明法律條文的含義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觀念的進化通過司法判例被定義的。
《德國民法典》則通過對侵權行為的特征進行區分,將侵權行為類型化為:對權利的侵犯(第823條第1款)、違反保護性規定(第823條第2款)和違反善良風俗(第826條)。第823條2款和826條規定的損害,就包括未穿上法律外衣的純粹經濟利益的損失。所謂純粹經濟利益損失,是指侵害未穿上權利外衣的民事利益所造成之損失。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效法德國立法例,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亦同?!?br />
進入20世紀以后,歐洲的侵權行為立法繼續朝著擴大保護范圍的方向發展。在這一過程中,《希臘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1942)》《瑞士債務法(1911)》等都沒有效法《德國民法典》將侵權行為類型化的做法,而仍然采取將各種侵權行為糅合到一個統一條款之中的立法模式,在構成要件上則堅持過錯和不法的區分。在理論上,“非限定化原則”取得了優勢地位,根據這一原則,認定民事責任,既無須限于違反法定義務,也無須限于法律列舉的絕對權利。如意大利晚近的司法判例通過將“不法損害”解釋為“受到違法的損害”。這一發展的起點是對銀行雇員和其他與他人的財務有聯系的專業人員公開他人之信息的責任問題適用《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條進行判決,進一步發展到對因對雇員的傷害使雇主受到損失的案件和因停電造成生產損失的案件,都適用該條判決賠償。1982年的一個涉及一幅油畫的虛偽鑒定證明的案件(DE Chirico),使這一發展達到頂峰。在本案判決中,最高法院的法官聲明:他們毫不懷疑侵犯他人對其財產權利的完整性可以是一個訴因?!霸诎倌暄诱`之后,意大利法律終于發生了類似于法國法律在19世紀發生的變化。‘非限定化原則’取得了優勢地位?!碧貏e值得一提的是希臘民法典和荷蘭新民法典。《希臘民法典》放棄了將保護范圍明確限制為絕對權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計劃,其第914條規定:“一個人因過錯以違法的方式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除涵蓋各種絕對權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之外,還涵蓋禁止權利濫用和基于誠信原則的作為義務,建立了一個禁止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規則,并通過第914條實施。結果,不作為責任、保護純粹經濟利益的制度,在法律無專門規定的情況下順理成章地建立起來。被認為反映了歐洲近二百年年侵權行為法發展成果的1992年《荷蘭民法典》規定:“一個人對他人實施可歸責于他的侵權行為,必須對該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后果予以賠償。除非有理由證明其為正當,否則下列行為被認定為侵權:侵犯權利;以作為、不作為方式違反法定義務;違反關于適當社會生活的不成文的規則?!痹撘幎▽⒁宰鳛?、不作為方式違反法定義務和違反適當社會生活的不成文規則的行為都涵括到侵權行為之中,極大地擴展了侵權法的保護對象,使侵權法能夠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按此規定,合法利益當然被包括于侵權法的保護對象之中。
《日本民法》第709條雖然僅規定權利為侵權法保護對象,但是,自末川博、我妻榮二位學者主張:“為適應實際社會需要,并體察不法行為法的基礎已由個人本位的思想進入人類社會上損失公平妥當的負擔分配,在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上應由權利侵害移向違法性,依被侵害法益的種類及侵權行為態樣的相關關系,以決定加害人應否負賠償責任。”此種居于通說地位的相關關系理論一方面擴大了不法行為法的保護客體,另一方面借違法性判斷加以控制,使侵害權益及違法性類型化成為研究重點。日本已于2005年修法時將“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明確納入侵權法保護范圍。
純粹經濟利益在英美法系國家也是侵權法的保護客體。王澤鑒先生研究指出,就各國立法及判例學說加以觀察,可以發現一個共同規范趨勢,即對純粹財產上利益的侵害出于故意時,應成立侵權行為。英國法上若干以故意為要件的侵權行為,多以純粹經濟上損失為其保護客體,如欺詐、共謀、引誘違約等。
綜上所述,在國際范圍內,侵權法的保護范圍隨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張,不管是大陸法還是英美法,也不管是法國模式還是德國模式,各國侵權法都通過不同方式,將民事權益納入侵權法的保護范圍。
我國自《民法通則》開始,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即沒有采德國模式,而是和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一樣,將各種侵權行為統一規定在一個一般條款之中,然后對各種特殊侵權行為分別進行規定。特別是將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規定為“民事權益”,是符合侵權法的國際發展趨勢的。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任務是,以《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為依據,針對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對紛繁復雜的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進而對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的責任要件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使之能夠適應處理現實生活中復雜多樣的侵權糾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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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搶注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但在國內法上有充分的依據,而且從國外立法中也可以找到先例。
1.美國
《美國商標法》對注冊申請人的誠信要求嚴格而具體。該法第1條對已經使用的商標的注冊申請,要求申請人宣誓聲明:其確信申請人是申請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就其所知,申請所陳述的事實是準確的;該商標確系正在商業中使用;并且就其所知,其他人無權在其商品或與其相關聯的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對于意圖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人,要求其宣誓聲明:確信申請人有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申請人有真誠的意圖在商業中使用該商標;就其所知,申請所陳述的事實是準確的;并且其他人無權在其商品或與其相關聯的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此基礎上,《美國商標法》第38條規定:“任何以口頭或書面的虛假或欺騙性聲明或表述,或其他虛假手段,在專利商標局取得商標注冊的人,在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訴訟中,對其因此遭受的損害承擔責任。”此處所說以“虛假或欺騙性聲明或表述,或其他虛假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無疑包括我們所說的惡意搶注。美國最高法院史蒂夫法官在“牌索”一案的判決中指出:“這類商品或商品外觀應當獲得與注冊商標在本質上相同的保護?!碑斎?,在提起這類侵權訴訟中,原告不享有《蘭哈姆法》對注冊商標規定的一系列有利之處,如推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和不可爭議性,以及由注冊產生的公告的作用等。也就是說,未注冊的商業標識受商標法的消極保護——禁止搶注,在被搶注者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搶注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商標,賠償損失等。
在商標法中直接規定搶注商標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既便于操作,又符合法理,而且可以對搶注者起到警示作用,對我們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2.日本
《日本商標法》第79條規定,以欺詐行為取得商標注冊、防御商標注冊、商標權或防御商標的續展注冊、注冊異議申請之決定或裁決者,構成欺詐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該法第82條規定:“法人代表或法人與自然人的代理人、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該法人或自然人的業務中違反下列各項規定之行為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課以該各項規定之罰金:……2.第79條或第80條 一億日元以下的罰金。”日本不但將“以欺詐行為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且還要對實施欺詐行為的行為人和法人或自然人進行雙罰,這種嚴苛的追責制度足以讓搶注者不敢以身試法。這與我國搶注者無責任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比,值得我們認真反思。
結 論
1.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事權益是《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業標識是商標法明確規定禁止他人搶注的,屬于《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惡意搶注行為侵害了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其性質屬于侵權行為。被搶注人可以對搶注者提起侵權之訴,請求其賠償因商業標識被搶注所遭受的損失,包括為拿回被搶注的商標所花費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以及喪失商業機會的損失。在操作層面上,根據新的《行政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法院在認定搶注人具有惡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被搶注人的請求,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一并判令搶注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被搶注人也可以另行提起侵權訴訟。
2.搶注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嚴重損害商業標識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加大經營者的維權成本,而且擾亂行政主管機關商標注冊秩序和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不僅應當追究其民事責任,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即應當對搶注人給予罰款,并且記入信用檔案,讓其偷雞不成蝕把米,為其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付出沉重的經濟和信用代價。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倡導創新文化,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睘樨瀼芈鋵嵤糯髨蟾娴囊螅壳爸R產權立法和司法以及司法解釋不斷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對于社會危害性嚴重、各方面反映強烈的商標搶注行為,是否應當以及如何追究搶注人的法律責任,卻未有相應規定,理論上也沒有進行充分地研究。本文不揣冒昧,直陳管見,以期引起立法者、司法者和學界同仁的重視。如能對解決這一問題有所推動,則是對我們的莫大鼓勵。
以上就是關于商標搶注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司法治理的介紹,如果想了解更多商標注冊的知識,可以咨詢立華星在線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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