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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抵減區別你知道嗎
“抵扣”與“抵減”,雖一字之差,涉稅含義與賬務處理卻截然不同!你知道抵扣、抵減區別嗎?你對抵扣、抵減的相關事項了解嗎?下面和立華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誤區
經常聽到個別會計人員這樣問:
我們公司購買的金稅盤和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是不是可以全額抵扣增值稅啊?
到底是抵扣還是抵減,透過問的這個問題就可以知道有的會計對于“抵扣”與“抵減”的含義混了,二者在稅務上是截然不同的兩個名詞。
抵扣的含義與處理
(1)增值稅的抵扣是專門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從銷項稅額中減去的進項稅額,也就是: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這里的進項稅額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抵扣。
(2)抵扣在賬務處理上:
借:存貨\費用\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提醒:
抵扣的憑證不一定就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包括: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完稅憑證、以及符合條件的道路、橋、閘通行費發票。
抵減的含義與處理
(1)增值稅的抵減不僅僅針對一般納稅人,也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從應納的增值稅額中減去允許扣除的金額即為抵減。
(2)初次購買金稅盤以及支付服務費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貸:銀行存款
一般納稅人全額抵減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管理費用-辦公費
小規模納稅人全額抵減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管理費用-辦公費
提醒:
納稅人初次購買的增值稅稅控設備,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全額抵減,并且不需要進行認證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參考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六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
1、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
4、完稅憑證。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文),文件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可憑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計算抵扣增值稅。
(3)《財稅〔2012〕1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1.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4)財會[2016]22號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5)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誤區
經常聽到個別會計人員這樣問:
我們公司購買的金稅盤和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是不是可以全額抵扣增值稅啊?
到底是抵扣還是抵減,透過問的這個問題就可以知道有的會計對于“抵扣”與“抵減”的含義混了,二者在稅務上是截然不同的兩個名詞。
抵扣的含義與處理
(1)增值稅的抵扣是專門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從銷項稅額中減去的進項稅額,也就是: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這里的進項稅額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抵扣。
(2)抵扣在賬務處理上:
借:存貨\費用\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提醒:
抵扣的憑證不一定就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包括: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完稅憑證、以及符合條件的道路、橋、閘通行費發票。
抵減的含義與處理
(1)增值稅的抵減不僅僅針對一般納稅人,也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從應納的增值稅額中減去允許扣除的金額即為抵減。
(2)初次購買金稅盤以及支付服務費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貸:銀行存款
一般納稅人全額抵減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管理費用-辦公費
小規模納稅人全額抵減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管理費用-辦公費
提醒:
納稅人初次購買的增值稅稅控設備,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全額抵減,并且不需要進行認證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參考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六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
1、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
4、完稅憑證。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文),文件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可憑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計算抵扣增值稅。
(3)《財稅〔2012〕1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1.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4)財會[2016]22號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5)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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