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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圈明星居然單憑一個名字商標年入千萬,他們是怎么做到的?
眾所周知,娛樂圈的明星影響力都是巨大的,尤其是他們自身的品牌效應,一舉一動都能為代言品牌帶來很多關注??吹阶陨韮r值,于是越來越多的明星也有了自己的品牌,甚至將自己的名字注冊為商標,把自己名字的商業(yè)價值發(fā)揮到極致。
尤其是在國外,名字商用的體系比較成熟,有著自己名氣作為基礎的商標,給明星們帶來的價值自然是是無限量的,就像最近大火的90后足球明星——熱刺足球俱樂部前鋒哈里·凱恩,他在不久前就注冊了自己的“HK HARRY KANE”商標。
明星商標的使用
凱恩的這個商標的類別屬于 "衣服、鞋子和帽子 ",接下來 5 個賽季,凱恩品牌每年能帶給他 1000 萬英鎊收入。他的 HK 商標還可以用于教育和文化活動等 5 個其他領域。
加上他的 500 萬英鎊年薪,他將在 2022 年世界杯前入賬 7500 萬英鎊,如果保持現在的狀態(tài),他 10 年內能賺 1.5 億!
其實,體育明星中將自己的名字注冊為商標的除了凱恩還大有人在,比如同樣是足球明星的貝克漢姆和C羅,也都早早的注冊了自己名字的商標,而且據傳C羅每年在商標品牌的收入就有2760萬英鎊。而在中國比較成功運用自己名字作為商標的體育明星當屬李寧了,憑著自己的商標獨立創(chuàng)辦了體育品牌。
除了商用,還要保護
相對于國外明星的商用化,中國明星將自己的名字作為商標更多的是出于保護的目的。比如說最近公布戀情而導致微博癱瘓的鹿晗,擁有超高人氣,所以想用他名字作為商標花式蹭名氣的更是數不勝數。
根據商標網2017年5月31日更新數據,目前共有45件“鹿晗”或者包含“鹿晗”的商標申請,已有12件“鹿晗”商標獲得注冊,12件“鹿晗”商標獲得初步審定公告,這些申請人除了鹿晗投資的“南京鹿晗影視文化工作室”之外,更多的是其它想蹭名牌的商家非法進行搶注,經營范圍覆蓋到影視演出,化妝品,服裝飾品,日用百貨,家居用品,食品、飲料、酒、煙、日用百貨零售,投資咨詢,技術服務,室內外裝飾裝潢工程,蔬菜種植等領域?;旧媳容^火的明星都有這種苦惱,不過像完全用明星名字的這些商標還有可能被異議,明星維權也要容易一些,但是總有一些諧音商標,處于灰色地帶。
商標保護,疏而不漏
目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等均對公眾人物姓名權保護作出規(guī)定,相關法律規(guī)定匯總如下:
1、《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商標審查標準第一部分第八條第(二)項之6:
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未經本人許可,易導致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如系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構成的商標,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駁回)。
2、《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商標審理標準
第四條第2項2.4 姓名權
2.4.1 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
2.4.2 適用要件
?。?)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
?。?)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
2.4.3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
“他人”是指提出異議、不予注冊復審或者無效宣告申請時在世的自然人。
2.4.4 認定系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以相關公眾容易將系爭商標在其注冊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權人或者與姓名權人建立對應聯系為前提,既包括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雖然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在文字構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征,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
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
2.4.5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就其主張的取得姓名權人許可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姓名權人撤回許可的,超出姓名權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服務之外申請注冊商標的,在姓名權人未明確許可的使用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的,視為未經許可。
2.4.6 使用姓名申請注冊商標,誤導公眾、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3、《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
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4、《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5、《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6、《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第二款:
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姓名”。
也就是說,搶注明星商標的風險是非常大的。試圖用商標搭便車的做法很難行得通。至于那些“姓名諧音商標”,雖然目前規(guī)避了法律達到對名仁姓名的使用,但是很有可能=會在發(fā)展過程中被明星本人提起撤銷和法律訴訟。
注冊好商標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重要法律依據,明星們在商業(yè)活動越來越頻繁的今天,看到了自身所具有的品牌價值,從而給予全面的保護并積極樹立自己的品牌。而我們同樣也要看到自己商標的巨大價值,站在法律的保護傘下,保護自己的商標。
尤其是在國外,名字商用的體系比較成熟,有著自己名氣作為基礎的商標,給明星們帶來的價值自然是是無限量的,就像最近大火的90后足球明星——熱刺足球俱樂部前鋒哈里·凱恩,他在不久前就注冊了自己的“HK HARRY KANE”商標。
明星商標的使用
凱恩的這個商標的類別屬于 "衣服、鞋子和帽子 ",接下來 5 個賽季,凱恩品牌每年能帶給他 1000 萬英鎊收入。他的 HK 商標還可以用于教育和文化活動等 5 個其他領域。
加上他的 500 萬英鎊年薪,他將在 2022 年世界杯前入賬 7500 萬英鎊,如果保持現在的狀態(tài),他 10 年內能賺 1.5 億!
其實,體育明星中將自己的名字注冊為商標的除了凱恩還大有人在,比如同樣是足球明星的貝克漢姆和C羅,也都早早的注冊了自己名字的商標,而且據傳C羅每年在商標品牌的收入就有2760萬英鎊。而在中國比較成功運用自己名字作為商標的體育明星當屬李寧了,憑著自己的商標獨立創(chuàng)辦了體育品牌。
除了商用,還要保護
相對于國外明星的商用化,中國明星將自己的名字作為商標更多的是出于保護的目的。比如說最近公布戀情而導致微博癱瘓的鹿晗,擁有超高人氣,所以想用他名字作為商標花式蹭名氣的更是數不勝數。
根據商標網2017年5月31日更新數據,目前共有45件“鹿晗”或者包含“鹿晗”的商標申請,已有12件“鹿晗”商標獲得注冊,12件“鹿晗”商標獲得初步審定公告,這些申請人除了鹿晗投資的“南京鹿晗影視文化工作室”之外,更多的是其它想蹭名牌的商家非法進行搶注,經營范圍覆蓋到影視演出,化妝品,服裝飾品,日用百貨,家居用品,食品、飲料、酒、煙、日用百貨零售,投資咨詢,技術服務,室內外裝飾裝潢工程,蔬菜種植等領域?;旧媳容^火的明星都有這種苦惱,不過像完全用明星名字的這些商標還有可能被異議,明星維權也要容易一些,但是總有一些諧音商標,處于灰色地帶。
商標保護,疏而不漏
目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等均對公眾人物姓名權保護作出規(guī)定,相關法律規(guī)定匯總如下:
1、《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商標審查標準第一部分第八條第(二)項之6:
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未經本人許可,易導致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如系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構成的商標,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駁回)。
2、《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商標審理標準
第四條第2項2.4 姓名權
2.4.1 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
2.4.2 適用要件
?。?)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
?。?)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
2.4.3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
“他人”是指提出異議、不予注冊復審或者無效宣告申請時在世的自然人。
2.4.4 認定系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以相關公眾容易將系爭商標在其注冊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權人或者與姓名權人建立對應聯系為前提,既包括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雖然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在文字構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征,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
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
2.4.5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就其主張的取得姓名權人許可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姓名權人撤回許可的,超出姓名權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服務之外申請注冊商標的,在姓名權人未明確許可的使用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的,視為未經許可。
2.4.6 使用姓名申請注冊商標,誤導公眾、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3、《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
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4、《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5、《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6、《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第二款:
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姓名”。
也就是說,搶注明星商標的風險是非常大的。試圖用商標搭便車的做法很難行得通。至于那些“姓名諧音商標”,雖然目前規(guī)避了法律達到對名仁姓名的使用,但是很有可能=會在發(fā)展過程中被明星本人提起撤銷和法律訴訟。
注冊好商標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重要法律依據,明星們在商業(yè)活動越來越頻繁的今天,看到了自身所具有的品牌價值,從而給予全面的保護并積極樹立自己的品牌。而我們同樣也要看到自己商標的巨大價值,站在法律的保護傘下,保護自己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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