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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必須分月算 收付實現(xiàn)是忽悠
個人所得稅,根本就不存在“收付實現(xiàn)制”的概念。因為所有涉及影響納稅義務的因素,都必須要由法規(guī)、法規(guī)來規(guī)定,不能推論。但在現(xiàn)實中,有時卻會冒出這樣的概念來,甚至有人為此爭論,個人所得稅是“收付實現(xiàn)制”還是“權責發(fā)生制”。這種關于收付實現(xiàn)制的爭議,往往指向兩個問題,一是工薪個稅扣繳基數(shù)變更時從哪月開始適用。下面小編為大家?guī)硐嚓P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1年9月1日開始,人大把工薪扣減從2千提升為3.5千,8月的工資,9月發(fā)放能享受嗎?顯然不能。但稅務總局2011年46號公告開了個口子:“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顯然,8月工資不管哪個月發(fā),都只能扣2千。但納稅人撿了便宜,自然沒有意見。
這個文件的一個負作用就是第二個問題:拖欠數(shù)月的工資,合并到一個月發(fā)放,是逐月計算個稅后,再合并扣繳,還是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
有人認為,按46號公告,以實際取得工資時間為準,難道不是收付實現(xiàn)制嗎?以實際拿到錢的時間為準。
真不是這樣的。
納稅義務的計算是明確的,是法律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按月計算、扣減3500元。這一點不會因為發(fā)放時間不同,而產生變化。除了人大和國務院,任何人都沒有權力修改。
支付時間的變化,只影響扣繳義務的時間。先有納稅義務,再有扣繳義務,它們是皮與毛的關系,納稅義務是個人的,扣繳義務是公司的。
如果扣繳義務人該扣不扣,就構成違法。那么什么時點開始算“該扣”呢?就是“支付時”。支付時間只影響扣繳的時間,不影響納稅義務計算。
《個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征。
《個稅法條例》第35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時,代扣稅款。
所以,全年工資被拖欠于12月份發(fā)放,次年1月扣繳個稅時,依然是分解為12個月逐月確認納稅義務、計算納稅金額,再合并于1月扣繳申報。
即:申報義務不影響納稅義務。
但稅務的系統(tǒng)不支持這樣的操作怎么辦?
要么自己通過技術手段搞定,要么請他們改系統(tǒng),要么去稅務機關申報。如果你想認了也無所謂,因為多交的也不是公司的錢,但怕就怕某些員工個人會找你麻煩。
如果一個業(yè)務員月薪1千,第三個月另獲得9千提成,三個月共收入12,00元,當然不能說這三個月按每月4000元計稅。而是前兩個月個稅為零,第三月個稅按1萬元計稅745元。
一些稅務人員擔心,如果不能按每月實際發(fā)放的金額計算個稅,而允許把拖欠工資回算到當月,會形成上述漏洞。
實際上,這完全是兩回事,一個是故意少扣繳,一個是依法計算。有漏洞,就應該通過細致的宣傳、服務、征管、檢查工作去堵塞,而不是自己去修改稅法的規(guī)定。當然,人大可以改。
稅務人員強制修改稅法計算的后果,導致一些企業(yè)在拖欠工資時,選擇按應發(fā)金額提前扣繳個稅。這實際上違反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之 “在支付時扣繳”的規(guī)定。
所以,公司發(fā)給員工的薪金,是屬于哪個月的,必須要基于實際的工資制度、工資計算標準,結合稅法的規(guī)定來計算個稅。
某公司每月扣下員工15%的工資,隨便起一個獎金的名目,再集中于次年2月發(fā)放,這個被扣工資應該回算到各月計個稅,還是作為次年2月的工資呢?
由于它是公司薪酬制度所規(guī)定的發(fā)薪方式,本身就只能在次年2月取得。所以,必須作為2月的工資。但若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則按一次性獎金特殊政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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