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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銷售中商標侵權行為相關的規定了解一下
商標侵權是一種不尊重知識產權的行為,網絡銷售中經常會發生商標侵權的行為。你知道網絡銷售中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制是怎樣的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這方面的規定是怎么樣的吧。
一、網絡銷售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網絡空間與現實生活存在較大的差別,現實生活中的侵權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一般相對明顯和固定,商標法對傳統的侵權行為的保護也相對完善。而在虛擬的網絡空間環境下,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具有復雜性、隱蔽性、多樣性等特征。 因此,發生在網絡空間的侵權行為相對現實生活的侵權行為也不同。網絡空間中的商標侵權行為一般可以歸結為以下幾種不同的形式:
(一)銷售侵權行為
與傳統商標侵權行為類似,網絡銷售侵權行為具體發生于網絡空間中,并且主要體現為三種形式:
第一,網絡經營者享有特定商品的經營權, 但是在網絡銷售過程中混雜了一些假冒偽劣產品。由于商標權人賦予部分網絡經營者特定品牌的經營許可權,因此其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行為是合法的,不屬于商標權侵權行為。但是利用他人商標銷售產品的過程中混雜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是對商標權人商譽的嚴重侵犯。由于商標使用權的許可,使得商標與網絡經營者之間形成一定的聯系,網絡經營者的商業行為往往會影響到商標的聲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對商標是一種嚴重的毀損行為。[1]
第二,定牌加工商未經商標權人允許擅自銷售定牌加工產品。由于定牌加工商所享有的權利是特定的,能夠生產和加工商品,但是無權銷 售,商標權人并未賦予其銷售的權利。定牌加工商在利用商標方面受到嚴格的限制,如果在互聯網上擅自開設專賣店或旗艦店,在定牌加工合同范圍之外銷售產品,這種行為是典型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符合在權利人授權范圍外使用商標, 并從事商業行為的侵權構成要件。[2]
第三,網店經營者未經許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網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只是傳統商標銷售侵權行為方式的變化,前者侵權行為發生在實體空間,后者侵權行為在網絡虛擬空間上完成,二者并無實質差別,所以網店專門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當然構成了商標侵權。
(二)侵犯商標權的廣告行為
網絡銷售行為往往伴隨著廣告侵權行為,網絡經營者為了完成電子商務交易,特別是提高交易量,一般都會通過各種營銷手段,特別是進行廣告宣傳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而知名的商標為社會大眾熟悉,更容易被網絡經營者利用。我國《商標法》中設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在網絡銷售中經營者可以在合理限度內使用他人商標(包括文字或圖片商標)對其銷售的商品進行描述,這種行為并不能一概認定為侵權行為。
二、網絡銷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認定
網絡銷售中的商標侵權行為,對于他人合法的商標權益造成侵犯,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它們之間具有共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特殊之處。其構成要件包括:商標損害事實的發生、侵權行為的存在、侵權行為與商標權益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商標侵權行為同樣需要符合上述構成要件,但是其具體構成方面還存在特殊之處。[3]具體體現為:
(一)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
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作為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該是不言自明的,在這一點上無論是對于傳統意義上的商標侵權還是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都比較明確。在筆者看來,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中是具有先決性的前提條件,基本不存在爭議,筆者在此不做過多敘述。
(二)將商標用于商業用途
對商標權利人的商標進行客觀使用,這是網絡銷售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個構成要件。根據國際網絡商業立法進行分析,借助互聯網使 用權利人商標符號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主要取決于這一行為是否可以在相關公眾中 產生商業影響,這就要求侵權行為人將商標用 于商業用途。“商業性使用”是判斷商標侵權 行為的一個首要構成要件,因此,對“商業性 使用”的界定較為重要。
(三)引發混淆
眾所周知,在民法尤其是侵權責任法的體系 中,存在損害后果是成立侵權責任的首要前提之一。但是在知識產權侵權尤其是商標侵權的認定 中,損害后果并非需要考量的因素。從結果主義理論選擇的層面上講,某一行為只要對知識產權 的絕對權屬性構成妨害即可確定侵權。具體到商 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中,可能引起混淆或者淡化依 然是商標直接侵權認定的最重要標準,而對混淆 可能性或可能淡化的認定則毫無疑問的成為這一 環節的中心內容。
三、完善我國網絡銷售商標侵權的立法規制
要完善網絡銷售中侵權行為的防治,必須完善網絡銷售的相關法律法規,彌補當前法律體系中存在的不足。特別是在法律治理模式上,應當對當前國內第三方平臺進行主動審查,讓他們承擔更多的義務。
(一)完善網絡銷售商標侵權的法律法規
當前我國立法對于網絡銷售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存在明顯的空白,因此必須盡快完善網絡銷售商標侵權的法律法規體系。關于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案件,在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尚且不足,在刑法中更沒有明確的規定,針對電子商務商標侵權現象的發生,應該以明確的法律手段來解決。 民事責任主要是界定商標權人的賠償責任,而刑事責任涉及到其嚴重違法行為。如一個商家假冒知名品牌進行造假,其產品又影響到消費者的健康經濟利益,則需要用刑法來規制,這就需要不管是民法還是刑法都要盡量完善,出臺 相對詳細 的法律制度。
(二)明確第三方服務平臺的審查義務
1.完善識別機制應當加大第三方服務平臺的實質審查義務, 對于入駐的網絡經營者,第三方服務平臺一般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也應當對網絡經營者履行持續的監督義務,對其商品的正規品牌授權書、進貨渠道證明證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一旦發現存在商標侵權現象,應當主動采取各種措施, 如斷開鏈接等方式,并及時通知商標權利人。
2.構建主動審查機制 隨著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網絡交易平臺也為網絡經營者提供了各種營銷推廣工具,以淘寶為例,存在“鉆石展位”“直通車”等營銷服務方式。網絡經營者享受相關營銷服務的同時,需要向淘寶網繳納高額的服務費用,并且借此展示圖片或關鍵詞,在經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審查之后,就可以在網站首頁展示經營者的商品圖片或者類目搜索頁面、搜索結果頁面等顯著位置。[4]但是在享受這些營銷服務之前,必須經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資質審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對不同經營者進行主動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對其商品質量、是否利用他人商標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產品進行查處。在后期工作中,要主動對經營者進行不定期的資格審查,對其產品質量、商標適用是否合法等進行審查。對不合格的經營者要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主動斷開不合格商品的鏈接。
1.明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形式一旦網絡銷售行為存在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情形,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及時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采取刪除、屏蔽以及斷開鏈接等措施,而第三方交易平臺作為共同被告參與到商標權侵權訴訟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夠提出抗辯:對于相似鏈接進行主動查找并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的;凍結即時通訊工具賬戶、刪除或屏蔽網頁中的聯系方式等情形。 針對當前網絡銷售中不斷增加的商標權侵害行為,應當進一步從嚴治理。部分網絡經營者多次利用其網絡店鋪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必須停止 其網絡經營的資格。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相對責任原則,明確其責任,嚴格懲處其行為。
一、網絡銷售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網絡空間與現實生活存在較大的差別,現實生活中的侵權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一般相對明顯和固定,商標法對傳統的侵權行為的保護也相對完善。而在虛擬的網絡空間環境下,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具有復雜性、隱蔽性、多樣性等特征。 因此,發生在網絡空間的侵權行為相對現實生活的侵權行為也不同。網絡空間中的商標侵權行為一般可以歸結為以下幾種不同的形式:
(一)銷售侵權行為
與傳統商標侵權行為類似,網絡銷售侵權行為具體發生于網絡空間中,并且主要體現為三種形式:
第一,網絡經營者享有特定商品的經營權, 但是在網絡銷售過程中混雜了一些假冒偽劣產品。由于商標權人賦予部分網絡經營者特定品牌的經營許可權,因此其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行為是合法的,不屬于商標權侵權行為。但是利用他人商標銷售產品的過程中混雜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是對商標權人商譽的嚴重侵犯。由于商標使用權的許可,使得商標與網絡經營者之間形成一定的聯系,網絡經營者的商業行為往往會影響到商標的聲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對商標是一種嚴重的毀損行為。[1]
第二,定牌加工商未經商標權人允許擅自銷售定牌加工產品。由于定牌加工商所享有的權利是特定的,能夠生產和加工商品,但是無權銷 售,商標權人并未賦予其銷售的權利。定牌加工商在利用商標方面受到嚴格的限制,如果在互聯網上擅自開設專賣店或旗艦店,在定牌加工合同范圍之外銷售產品,這種行為是典型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符合在權利人授權范圍外使用商標, 并從事商業行為的侵權構成要件。[2]
第三,網店經營者未經許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網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只是傳統商標銷售侵權行為方式的變化,前者侵權行為發生在實體空間,后者侵權行為在網絡虛擬空間上完成,二者并無實質差別,所以網店專門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當然構成了商標侵權。
(二)侵犯商標權的廣告行為
網絡銷售行為往往伴隨著廣告侵權行為,網絡經營者為了完成電子商務交易,特別是提高交易量,一般都會通過各種營銷手段,特別是進行廣告宣傳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而知名的商標為社會大眾熟悉,更容易被網絡經營者利用。我國《商標法》中設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在網絡銷售中經營者可以在合理限度內使用他人商標(包括文字或圖片商標)對其銷售的商品進行描述,這種行為并不能一概認定為侵權行為。
二、網絡銷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認定
網絡銷售中的商標侵權行為,對于他人合法的商標權益造成侵犯,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它們之間具有共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特殊之處。其構成要件包括:商標損害事實的發生、侵權行為的存在、侵權行為與商標權益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商標侵權行為同樣需要符合上述構成要件,但是其具體構成方面還存在特殊之處。[3]具體體現為:
(一)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
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作為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該是不言自明的,在這一點上無論是對于傳統意義上的商標侵權還是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都比較明確。在筆者看來,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中是具有先決性的前提條件,基本不存在爭議,筆者在此不做過多敘述。
(二)將商標用于商業用途
對商標權利人的商標進行客觀使用,這是網絡銷售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個構成要件。根據國際網絡商業立法進行分析,借助互聯網使 用權利人商標符號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主要取決于這一行為是否可以在相關公眾中 產生商業影響,這就要求侵權行為人將商標用 于商業用途。“商業性使用”是判斷商標侵權 行為的一個首要構成要件,因此,對“商業性 使用”的界定較為重要。
(三)引發混淆
眾所周知,在民法尤其是侵權責任法的體系 中,存在損害后果是成立侵權責任的首要前提之一。但是在知識產權侵權尤其是商標侵權的認定 中,損害后果并非需要考量的因素。從結果主義理論選擇的層面上講,某一行為只要對知識產權 的絕對權屬性構成妨害即可確定侵權。具體到商 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中,可能引起混淆或者淡化依 然是商標直接侵權認定的最重要標準,而對混淆 可能性或可能淡化的認定則毫無疑問的成為這一 環節的中心內容。
三、完善我國網絡銷售商標侵權的立法規制
要完善網絡銷售中侵權行為的防治,必須完善網絡銷售的相關法律法規,彌補當前法律體系中存在的不足。特別是在法律治理模式上,應當對當前國內第三方平臺進行主動審查,讓他們承擔更多的義務。
(一)完善網絡銷售商標侵權的法律法規
當前我國立法對于網絡銷售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存在明顯的空白,因此必須盡快完善網絡銷售商標侵權的法律法規體系。關于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案件,在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尚且不足,在刑法中更沒有明確的規定,針對電子商務商標侵權現象的發生,應該以明確的法律手段來解決。 民事責任主要是界定商標權人的賠償責任,而刑事責任涉及到其嚴重違法行為。如一個商家假冒知名品牌進行造假,其產品又影響到消費者的健康經濟利益,則需要用刑法來規制,這就需要不管是民法還是刑法都要盡量完善,出臺 相對詳細 的法律制度。
(二)明確第三方服務平臺的審查義務
1.完善識別機制應當加大第三方服務平臺的實質審查義務, 對于入駐的網絡經營者,第三方服務平臺一般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也應當對網絡經營者履行持續的監督義務,對其商品的正規品牌授權書、進貨渠道證明證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一旦發現存在商標侵權現象,應當主動采取各種措施, 如斷開鏈接等方式,并及時通知商標權利人。
2.構建主動審查機制 隨著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網絡交易平臺也為網絡經營者提供了各種營銷推廣工具,以淘寶為例,存在“鉆石展位”“直通車”等營銷服務方式。網絡經營者享受相關營銷服務的同時,需要向淘寶網繳納高額的服務費用,并且借此展示圖片或關鍵詞,在經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審查之后,就可以在網站首頁展示經營者的商品圖片或者類目搜索頁面、搜索結果頁面等顯著位置。[4]但是在享受這些營銷服務之前,必須經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資質審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對不同經營者進行主動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對其商品質量、是否利用他人商標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產品進行查處。在后期工作中,要主動對經營者進行不定期的資格審查,對其產品質量、商標適用是否合法等進行審查。對不合格的經營者要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主動斷開不合格商品的鏈接。
1.明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形式一旦網絡銷售行為存在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情形,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及時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采取刪除、屏蔽以及斷開鏈接等措施,而第三方交易平臺作為共同被告參與到商標權侵權訴訟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夠提出抗辯:對于相似鏈接進行主動查找并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的;凍結即時通訊工具賬戶、刪除或屏蔽網頁中的聯系方式等情形。 針對當前網絡銷售中不斷增加的商標權侵害行為,應當進一步從嚴治理。部分網絡經營者多次利用其網絡店鋪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必須停止 其網絡經營的資格。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相對責任原則,明確其責任,嚴格懲處其行為。
2.建立完善的懲戒機制侵權懲戒機制是為達到對侵權者懲罰的目的,通過訴訟來判決侵權者支付高額的賠償金。 懲罰性賠償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法官在1763年的判例中,美國的多部法案中也都涉及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來,也越來越引起中國法律人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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