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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稅務登記資料變更辦理攻略
現在很多的公司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需要變更稅務登記。你知道什么是變更稅務登記嗎?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納稅人發生稅務登記證件或稅務登記表內容項目變更時,應進行稅務登記變更。你知道在廣州如何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六)《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國稅發[2009]202號)
二、提供資料
(一)《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一份,營業廳可領取)(跨區遷移的使用《納稅人跨區遷移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變更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
2.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的原件(變更登記內容與稅務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
(三)除基本資料外,根據變更內容不同,納稅人還需要提供以下的資料:
1.變更經營地址
(1)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或《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2.變更注冊資本
(1)變更的決議或補充章程的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2)驗資報告的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注明未注資的除外)。
3. 變更注冊類型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4.變更企業名稱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5.變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3)國有企業提供上級部門的任命書原件及復印件。
(4)沒有國有企業上級部門任命書的納稅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該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權利和義務的聲明”,對不提供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6.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7.變更核算形式、投資方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2)只有投資總額發生變動的,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的原件和復印件(即只變更投資方信息、投資總額不發生變動的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
(3)新投資方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機構代碼復印件。(新投資方是個人的除外).如果投資方是個人的,需提供新個人投資方的身份證、護照等證件復印件。(如投資方為外國企業,不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機構代碼復印件;如投資方為境外企業的還需提供相關批文原件和復印件。)
8.變更銀行賬戶
(1)銀行開立賬戶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委托繳稅協議書》和《取消賬戶繳稅功能申請表》(各一式三份,變更ETS繳稅賬戶時提供)。
9.變更經營范圍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無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10.分支機構申請變更其總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1)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1.總機構變更其分支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1)分支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2.變更納稅人識別號
(1)因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因納稅人基本信息變更或因行政區劃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提供相應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13.除上述內容外的變更,須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三、辦理程序:受理—>審核—>審批
四、辦理時限:13個工作日
五、收費標準:免費
六、注意事項
1.對變更納稅人名稱、法人代表、注冊類型、核算形式、轄區間變更地址等事項,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清稅清票及進行稅務檢查。
2.對于變更組織機構代碼的一般納稅人,納稅人應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表》,在“申請理由”欄填寫變更事項,在“備注”欄填寫“認定事項變更”,重新進行一般納稅人認定。對變更除組織機構代碼外的其他認定事項的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內容涉及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的同時一并換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一、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六)《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國稅發[2009]202號)
二、提供資料
(一)《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一份,營業廳可領取)(跨區遷移的使用《納稅人跨區遷移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變更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
2.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的原件(變更登記內容與稅務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
(三)除基本資料外,根據變更內容不同,納稅人還需要提供以下的資料:
1.變更經營地址
(1)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或《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2.變更注冊資本
(1)變更的決議或補充章程的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2)驗資報告的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注明未注資的除外)。
3. 變更注冊類型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4.變更企業名稱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5.變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3)國有企業提供上級部門的任命書原件及復印件。
(4)沒有國有企業上級部門任命書的納稅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該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權利和義務的聲明”,對不提供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6.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7.變更核算形式、投資方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2)只有投資總額發生變動的,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的原件和復印件(即只變更投資方信息、投資總額不發生變動的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
(3)新投資方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機構代碼復印件。(新投資方是個人的除外).如果投資方是個人的,需提供新個人投資方的身份證、護照等證件復印件。(如投資方為外國企業,不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機構代碼復印件;如投資方為境外企業的還需提供相關批文原件和復印件。)
8.變更銀行賬戶
(1)銀行開立賬戶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委托繳稅協議書》和《取消賬戶繳稅功能申請表》(各一式三份,變更ETS繳稅賬戶時提供)。
9.變更經營范圍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無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10.分支機構申請變更其總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1)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1.總機構變更其分支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1)分支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2.變更納稅人識別號
(1)因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因納稅人基本信息變更或因行政區劃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提供相應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13.除上述內容外的變更,須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三、辦理程序:受理—>審核—>審批
四、辦理時限:13個工作日
五、收費標準:免費
六、注意事項
1.對變更納稅人名稱、法人代表、注冊類型、核算形式、轄區間變更地址等事項,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清稅清票及進行稅務檢查。
2.對于變更組織機構代碼的一般納稅人,納稅人應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表》,在“申請理由”欄填寫變更事項,在“備注”欄填寫“認定事項變更”,重新進行一般納稅人認定。對變更除組織機構代碼外的其他認定事項的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內容涉及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的同時一并換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3.所有出口退(免)稅企業在辦理CTAIS內容變更時,如變更涉及上表中的進出口業務,需同時填寫《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申請表》或《出口企業退稅帳戶確認書》(變更銀行帳號)等相關表格及時辦理進出口業務的相應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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