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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后享有哪些權利
商標承載著公司的品牌形象,對于消費者來說,對品牌的忠誠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商標的辨識與印象。商標申請人在經過辦理相關手續注冊后,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商標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注冊商標后,商標申請人有哪些合法權利?
一、商標權人可以行使什么權利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看,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注冊商標只能在注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注冊商標的標志,也不能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禁止權
1、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2、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于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
(1)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類似的商品;
(2)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準范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后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注冊商標。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于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注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并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
關于注冊商標后公司享有的合法權利已在上述文章進行詳細解說,未經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動用他人的商標。如果你對此還不清楚的話,可以咨詢我們在線客服,或者直接來電免費咨詢我們的專業人士為你講解。
商標權人應該在商標使用范圍內使用注冊樣式,不得刻意模仿名牌,造成消費者難以辨認,也就是商標權人不可以太隨意的使用商標,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合法使用。
一、商標權人可以行使什么權利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看,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注冊商標只能在注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注冊商標的標志,也不能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禁止權
1、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2、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于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
(1)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類似的商品;
(2)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準范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后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注冊商標。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于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注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并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
關于注冊商標后公司享有的合法權利已在上述文章進行詳細解說,未經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動用他人的商標。如果你對此還不清楚的話,可以咨詢我們在線客服,或者直接來電免費咨詢我們的專業人士為你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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