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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公司必須要知道的稅收協定
對于繳稅來說,稅收協定則比較重要,因為只有我們了解了稅收協定,才能更好的進行報稅。你知道代理記賬公司需要知道的稅收協定要哪些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對于企業而言,最大的風險還是重復征稅,因為無論是多大的企業,在“走出去”的這個過程之中,重復征稅都是比較嚴重的。
那么什么雙重征稅呢?
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就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納稅期限內同時征稅。消除雙重征稅是協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內容之一。消除雙重征稅,其實質是降低“走出去”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
那么我們要怎么壁邊重復征稅呢?
對于這點而言,我們要從企業在國外已經繳納過稅的部分所得來做,我們可以憑國外的完稅憑證,就可以按照規定在中國進行納稅申報時給予稅收抵免。
我們也可以簽訂稅收協定,稅收協定的簽訂可以使“走出去”的企業享受協定中所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
2、降低境外稅負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等,可以規定東道國實施的限制稅率。
稅收協定稅率往往低于東道國的國內法稅率,可以降低“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稅負。
3、提供稅收確定
稅收協定可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稅收確定性,降低跨國經營稅收風險。
4、解決涉稅爭議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于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
對于企業在當地遇到的涉稅爭議問題,積極運用稅收協定項下的相互協商機制,與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進行協商。“走出去”企業在提起相互協商申請時,一定按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有關資料,以便稅務總局能夠有效地與東道國主管當局協商,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利益。
對于企業而言,最大的風險還是重復征稅,因為無論是多大的企業,在“走出去”的這個過程之中,重復征稅都是比較嚴重的。
那么什么雙重征稅呢?
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就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納稅期限內同時征稅。消除雙重征稅是協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內容之一。消除雙重征稅,其實質是降低“走出去”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
那么我們要怎么壁邊重復征稅呢?
對于這點而言,我們要從企業在國外已經繳納過稅的部分所得來做,我們可以憑國外的完稅憑證,就可以按照規定在中國進行納稅申報時給予稅收抵免。
我們也可以簽訂稅收協定,稅收協定的簽訂可以使“走出去”的企業享受協定中所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
2、降低境外稅負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等,可以規定東道國實施的限制稅率。
稅收協定稅率往往低于東道國的國內法稅率,可以降低“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稅負。
3、提供稅收確定
稅收協定可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稅收確定性,降低跨國經營稅收風險。
4、解決涉稅爭議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于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
對于企業在當地遇到的涉稅爭議問題,積極運用稅收協定項下的相互協商機制,與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進行協商。“走出去”企業在提起相互協商申請時,一定按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有關資料,以便稅務總局能夠有效地與東道國主管當局協商,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利益。
需要重點提示的是,稅收協定不僅可以減輕企業稅負、減少稅收風險,同時也有規范企業稅收行為。避免偷漏稅的作用,其中包括信息交換和反協定濫用兩個方面。因此,走出去企業一定要遵從稅收協定,確保稅收合規,防范稅務風險,促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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