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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可自開專票的七大類
小規模納稅人
01、住宿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69號公告)規定: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02、鑒證咨詢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號公告)指出: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03、建筑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11號公告)指出: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04、工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05、信息傳輸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06、軟件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07、信息技術服務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提醒:
(1)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2)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并不是強制而是可選擇。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的七大類已在上述文章進行詳細解說,如果你對此還不清楚,請咨詢在線客服,或者致電我們的專業人士為你免費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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