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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處罰規定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并且數量較大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第210條之一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那么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處罰規定有哪些?持有偽造發票罪如何認定?立案標準是什么?下面,立華星財稅網為您詳細解答。
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對于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司法解釋其實是沒有的,但是也有其他相關規定的,具體如下:
1、刑法的基本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節錄)(2011年11月14日)
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認定
在查處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涉票違法行為時,經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獲大量的假發票,這也屬于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查明被告人持有這些偽造發票的目的。如果能夠查明嫌疑人持有這些假發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逃稅罪等相關的罪名來進行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因為查處的時機不合適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偵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罪名追責的證據,無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類假發票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不能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的行為,但認定被告人持有偽造發票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可以以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來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數額較大”作為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根據這一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為犯罪處理;對于虛開數額較小的違法行為,可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持有偽造發票的立案標準
根據《決定》第六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非法制造專用發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罪。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的,屬于“數量特別巨大”。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