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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商標侵權如何處罰?
商標侵權在我國是很常見的一種侵權行為,不過很多人對商標侵權還了解不深,不清楚哪些行為屬于商標侵權,一不小心可能就會人侵犯了人家的商標權。事實上,商標侵權是一種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我國對于商標侵權行為有明確的處罰標準。接下來,立華星財稅網為大家整理了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和商標侵權如何處罰的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完后對商標侵權有一定的了解,防止觸犯法律。
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如何處罰?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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