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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和各種相鄰標記的區別
商標作為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專用標記,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牌子,它一般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裝服務設施或者相關的廣告宣傳品上,顯著而醒目,成為消費者認牌購物的消費指南和經營者名牌戰略的營銷手段。現在有很多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存在,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接下來,本文中立華星財稅網教大家區分商標和各相鄰標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 商標和各種相鄰標記的區別
1、 商標與商品裝潢
商品裝潢,是指商品包裝上的裝飾,其目的和作用在于說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而商標則是為了識別不同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所以二者有著顯著的區別。
2、 商標與商號
商號,即廠商字號或企業名稱。在現實生活中,商號與商標有著緊密的聯系,有些老字號企業干脆就用商號作為其商品的商標,例如“張小泉”剪刀、“六必居”醬菜等,但商號不是區別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標記,只是企業的稱ν,因此商號與商標不能混為一談。
3、 商標與產地標記
產地標記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地理名稱,用以表示某類產品的原產地。二者的區別在于,商標具有專有性,而產地標記不具有專有性。注冊商標屬于商標注冊人所有,而產地標記不屬于任何人所有。
4、 商標與商務標語
商務標語是為了推銷商品或者宣揚服務項目而使用的口號。與商標有密切的聯系,但是商務標語不具有識別經營對象的功能,例如“營養豐富、美ζ可口”“工藝先進、質量可靠”都屬于商務標語。
二、如何認定商標近似
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商標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52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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