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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
我國的《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時,商標權利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使用的證據,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被采納的情況下,商標就會被撤銷。對于商標三年不使用的撤銷,如何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相信很多人還不是很了解,下面,立華星財稅網為大家整理介紹。
一、什么是商標三年不使用的撤銷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這些規定的主旨是為了整合商標資源,把那些已經不使用的廢棄商標清理出注冊商標的隊伍,為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鋪平道路,并以此督促商標注冊人及時、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
二、如何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
申請流程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
申請材料
(一)應提交的書件
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并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申請撤銷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處應當填寫該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名稱。
6、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應在“撤銷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申請撤銷的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且應與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可再加附頁);申請撤銷全部商品/服務項目,此處應填寫“全部”字樣。
7、申請人應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可再加附頁)。
8、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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