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有妙招
據立華星財務了解,近幾年商標糾紛是越來越多,因為這是伴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產生的競爭效果。商標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商標異議,二是商標爭議,三是商標侵權。那我們怎么避免產生糾紛呢?如果商標被侵權怎么辦?下面,立華星小編就給大家支幾招,讓大家在商海遨游。
一般來說無論代理的是被告方還是原告方,首先我們要明確原告的主體資格是否成立。在此情況下,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是商標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如果是利害關系人,那么是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還是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其次商標的許可方式又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權單獨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則必須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方可提起訴訟。對于轉讓商標,則必須待商標轉讓公告后,新的商標權人才可以提起訴訟。這些問題都要一一審查。
第②招:商標侵權判定
一般來說商標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從三個要素進行判斷:
一、被控侵權標志的使用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二、是否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三、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對于是否是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可以參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或服務來確定。對于商標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認定,建議參照《商標審查標準》來確定。
第③招:商標的權利審查
主體資格審查結束以后,應第一時間確認商標是否在有效期內,如存在續展、變更,還應該審查商標的續展、變更證明,同時還應注意注冊商標的核定商品或服務類別。
對于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可以參考《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以及其他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主要的商標侵權行為如下,在代理過程中應明確侵權行為的具體形式,方便組織抗辯理由:
第⑤招:組織抗辯理由
明確侵權行為后,可以有的放矢,選擇有效的抗辯方式:
1、不侵權抗辯
2、正當使用抗辯
3、撤三抗辯(注冊商標未使用抗辯)
4、合法來源抗辯
5、其他抗辯
第六招:確定民事責任
上述所有工作,均是為了希望明確責任,原告希望盡可能要求承擔責任,被告則希望盡可能減免責任,所以對于商標侵權糾紛的責任要爛熟于心。
(一)停止侵害,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的具體責任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如果因在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注冊商標而構成侵權,判決規范使用企業名稱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可以判決不得突出使用注冊商標或者規范使用企業名稱。
(二)賠償損失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以上內容由立華星財務整理,如有不解之處,歡迎隨時咨詢立華星財務,竭誠為您服務!
一般來說無論代理的是被告方還是原告方,首先我們要明確原告的主體資格是否成立。在此情況下,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是商標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如果是利害關系人,那么是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還是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其次商標的許可方式又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權單獨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則必須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方可提起訴訟。對于轉讓商標,則必須待商標轉讓公告后,新的商標權人才可以提起訴訟。這些問題都要一一審查。
第②招:商標侵權判定
一般來說商標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從三個要素進行判斷:
一、被控侵權標志的使用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二、是否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三、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對于是否是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可以參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或服務來確定。對于商標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認定,建議參照《商標審查標準》來確定。
第③招:商標的權利審查
主體資格審查結束以后,應第一時間確認商標是否在有效期內,如存在續展、變更,還應該審查商標的續展、變更證明,同時還應注意注冊商標的核定商品或服務類別。
對于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可以參考《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以及其他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主要的商標侵權行為如下,在代理過程中應明確侵權行為的具體形式,方便組織抗辯理由:
第⑤招:組織抗辯理由
明確侵權行為后,可以有的放矢,選擇有效的抗辯方式:
1、不侵權抗辯
2、正當使用抗辯
3、撤三抗辯(注冊商標未使用抗辯)
4、合法來源抗辯
5、其他抗辯
第六招:確定民事責任
上述所有工作,均是為了希望明確責任,原告希望盡可能要求承擔責任,被告則希望盡可能減免責任,所以對于商標侵權糾紛的責任要爛熟于心。
(一)停止侵害,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的具體責任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如果因在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注冊商標而構成侵權,判決規范使用企業名稱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可以判決不得突出使用注冊商標或者規范使用企業名稱。
(二)賠償損失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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