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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工商變更程序及材料
據立華星財務了解,公司如果需要變更法人你知道如何操作嗎,法人變更需要準備和提交哪些資料,相關程序是怎樣的。如果不清楚的話歡迎品讀下文。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其授權部門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變動的,應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材料規范》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復提交。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變更的法定依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據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選舉新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在公司不設董事會只有一名執行董事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法定依據只能是股東會決議,不能采取執行董事的個人意思表示形成的決議,因為那樣勢必形成執行董事的私自相受,侵犯其他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權利。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是公司決策、重大決策執行、重要管理者選擇、資產分配的權力來源的法定形式,因此公司法對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在內容和形式上有嚴格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內容和形式的都會產生瑕疵,甚至無效。新的公司法對于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更注重程序合法與形式合法。
形式審查只是不需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取證,工商機關仍然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備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審查義務,那種認為只對材料的數量齊全負責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那么,從上述的內容中,大家知道答案了嗎?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歡迎隨時咨詢立華星財務官網在線客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其授權部門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變動的,應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材料規范》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復提交。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變更的法定依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據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選舉新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在公司不設董事會只有一名執行董事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法定依據只能是股東會決議,不能采取執行董事的個人意思表示形成的決議,因為那樣勢必形成執行董事的私自相受,侵犯其他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權利。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是公司決策、重大決策執行、重要管理者選擇、資產分配的權力來源的法定形式,因此公司法對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在內容和形式上有嚴格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內容和形式的都會產生瑕疵,甚至無效。新的公司法對于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更注重程序合法與形式合法。
形式審查只是不需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取證,工商機關仍然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備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審查義務,那種認為只對材料的數量齊全負責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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