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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支付代扣代繳所得稅應該怎樣計算
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創業,屬于新一代的新興企業,有些可能會聽過關于代扣代繳的企業,那么對于對外支付的情況,企業所得稅應該怎么計算呢?根據有關的說法,首先應該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是相關的范圍之內,詳情來看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從上述條款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對外支付實行源泉扣繳,規定了兩類源泉扣繳的范圍,即法定扣繳和指定扣繳。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法直接規定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相關居民企業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義務,視稅務機關制定情況。
所謂“機構、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因此,企業發生對外支付時,如果支付對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上述“機構、場所”,則屬于源泉扣繳范圍,即時存在上述“機構、場所”,判斷支付款項是否須上述“機構、場所”有聯系,如果沒有聯系,也屬于源泉扣繳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上述條款規定了判斷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的標準,因此企業在發生對外業務,支付款時首先需要利用條例第七條的原則判斷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是否屬于境內所得,若屬于境內所得則需要考慮如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第三步:判斷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稅法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因此,企業須按合同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不管款項是否已經支付,來判斷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及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綜上,這是關于對外支付代扣代繳所得稅的詳細內容。如果想了解更多關于廣州公司注冊的詳細情況,可咨詢立華星財務,竭誠為您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從上述條款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對外支付實行源泉扣繳,規定了兩類源泉扣繳的范圍,即法定扣繳和指定扣繳。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法直接規定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相關居民企業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義務,視稅務機關制定情況。
所謂“機構、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因此,企業發生對外支付時,如果支付對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上述“機構、場所”,則屬于源泉扣繳范圍,即時存在上述“機構、場所”,判斷支付款項是否須上述“機構、場所”有聯系,如果沒有聯系,也屬于源泉扣繳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上述條款規定了判斷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的標準,因此企業在發生對外業務,支付款時首先需要利用條例第七條的原則判斷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是否屬于境內所得,若屬于境內所得則需要考慮如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第三步:判斷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稅法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因此,企業須按合同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不管款項是否已經支付,來判斷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及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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