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財務知識 > 在廣州注冊公司進行清算時申報企業所得稅的疑問
在廣州注冊公司進行清算時申報企業所得稅的疑問
在廣州注冊公司經營,在經營一段時間后進行清算的公司數量存在不少,但是在清算時對于一些稅收問題存在疑問的,這是常見的事情,如:在清算時能否將經營收入與清算收益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這樣做是否可以的呢?下面了解對于這個問題的一些相關規定。
根據相關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經營的時間上不足一年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在廣州注冊公司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即是根據相關的規定,在廣州注冊公司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額,不應與經營期經營收入合并申報納稅。
這就是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解答了這個問題。對于廣州注冊公司還存在稅務疑問或者其他注冊問題,可以繼續關注立華星財務進行了解,可以咨詢立華星財務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了解廣州公司注冊、廣州代理記賬等問題。
一、與企業破產法抵觸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上述兩個條文確定了債權清償順序。結合本案,除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外,清償順序應當是:1、銀行的抵押債權9500萬元;2、職工工資及補償金350萬元;3、所欠稅款(注:按照財稅〔2009〕60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清算企業所得稅應當在第3清償順位);4、普通債權7000萬元。如果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申報預繳清算所得稅,即將上述第3順位的稅收債權提升到抵押債權之前,違反了《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財產清償債權的順位的規定。假定暫不考慮清算費用,只考慮已清償資產變價產生的共益債務1270萬元(增值稅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拍賣土地后,可用于清償債權的剩余資金為9230萬元(10500-1270)。該資金已不足以清償上述第1順位和第2順位的債權總額9850(9500+350)。在此情形下,如果按稅務機關的要求申報預繳清算企業所得稅,則損害了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甚至侵害到抵押權人的抵押債權。
二、沒有稅法上的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和五十五條分別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納稅期間、稅款預繳、匯算清繳以及清算所得稅。綜合三個條文可知,企業持續經營期間,一般以公歷年為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款分月或者分季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結后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對于企業非持續經營的清算程序中企業所得稅納稅期間,《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在清算納稅年度期間,是否應當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清算企業所得稅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了清算企業所得稅繳納時限為辦理注銷登記前,并沒有提及清算企業所得稅預繳及匯算清繳問題。除《企業所得稅法》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甚至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也沒有清算企業所得稅預繳規定。因此,稅務機關要求破產管理人在拍賣土地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前申報預繳清算企業所得稅,在稅法上并無依據。
三、操作上不可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對上述規定進一步解釋,確定了清算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規則。按照財稅〔2009〕60號文第四條規定,清算所得=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或者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其中,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總額-實際清償總額。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是由于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破產清算中,破產債權一般難以足額清償,即債務總額>實際清償總額,都會產生債務清償損益。而且,債務清償率越低,債務清償損益越高。因此,債務清償損益是計算破產清算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破產清算實務中,債權申報可能并非一次完成、破產財產可能分批次變賣、破產債權可能分批次清償、清算費用以及共益債務可能持續發生,一宗破產案件從受理到審結可能持續數年甚至十年以上。由于上述多種因素共同影響,在全部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之前,債務清償數額以及清償率根本無法確定,債務清償損益也無法確定,因此,清算所得自然也無從計算。本案中,破產管理人依法拍賣土地使用權,正在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依法繳納了土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的稅費,土地使用權還沒有變更登記到買受人名下,尚未開始編制財產分配表,債權清償數額及清償率都還是未知數,債務清償損益及清算所得也都是未知數。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根本無法申報預繳清算企業所得稅。
總結
稅收債權是公法之債,有其特殊性。為保障稅收足額征收,國家以法律形式對稅收債權的發生、行使、終止予以確定。在破產清算中,作為稅收的公法之債與私法之債(清算費用、共益債務、擔保債權、普通債權)共存于破產程序之中。稅收債權的行使應當于法有據,恰如其分,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最后,應當指出,本文案例所引發的問題,破產管理人自身很可能負有一定的責任。為此,我們提醒破產管理人,在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等文件規定,在規定期限到破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以便稅務機關對破產清算企業實施規范的清算所得稅稅務管理。

- 在廣州可以把公司地址注冊到出租屋嗎 (0) (2129)
- 在廣州注冊香港公司注冊流程 (0) (1741)
- 2024年在廣州注冊公司怎么核名 (0) (2082)
- 在廣州注冊公司的優勢和風險有哪些 (0) (2685)
- 在廣州注冊一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辦公地址有什么要求 (1) (5982)
- 在廣州注冊一家商貿公司需要哪些條件和步驟呢 (1) (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