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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的搬遷中如何節省資金
在企業的搬遷中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政府主導搬遷另一種是企業自主搬遷。政府主導搬遷是因為城市規劃等原因下發搬遷文件責令企業搬遷,政府會收回其土地并給予一定的補償金;而企業自主搬遷是因為企業經營需要,自主決定搬遷,按市場的原則自行的轉讓房產取得一定的收入。而這兩種不同的收入產生的稅收是不同的,下面來介紹下在企業的搬遷中如何節省資金。
有關搬遷的稅收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二)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據此,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不需繳納營業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企業將擁有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轉讓給房地產開發公司要繳納營業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所以,符合條件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繳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有關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因此,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部分需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五)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由此可見,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無需繳納契稅。
有關搬遷的稅收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二)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據此,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不需繳納營業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企業將擁有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轉讓給房地產開發公司要繳納營業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所以,符合條件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繳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有關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因此,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部分需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五)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由此可見,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無需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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