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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注意了!這些企業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
年底了,相信不少公司的財務人員都已經忙了起來,因為他們需要對公司一年的財務狀況進行盤點,還要做對賬,整理各種賬戶,各種涉稅工作。其中就有稅額抵扣的問題,我們都知道,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抵扣進項稅的前提條件,但是,并非取得了專用發票就能夠抵扣進項稅。那么企業有哪些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呢?請看下文。
一、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根據稅務法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36號文),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企業入業務招待費的餐飲、旅游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二、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稅務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明確,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飲費、旅游費等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br />
三、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因此,企業已將“待處理財產損益”認定為“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時,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四、固定資產——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權(職工宿舍、食堂、活動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取得或建設的固定資產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職工福利與企業經營混用,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全額抵扣的。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今天的分享了,了解更多工商財稅知識,敬請關注立華星財務。如果需要代理記賬、代辦注冊公司服務,歡迎撥打立華星客戶服務熱線咨詢詳情。立華星專業提供權威一站式工商服務。
一、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根據稅務法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36號文),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企業入業務招待費的餐飲、旅游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二、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稅務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明確,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飲費、旅游費等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br />
三、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因此,企業已將“待處理財產損益”認定為“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時,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四、固定資產——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權(職工宿舍、食堂、活動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取得或建設的固定資產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職工福利與企業經營混用,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全額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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