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財務知識 > 商號被搶注成商標的弊端
商號被搶注成商標的弊端
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本質是經濟利益。由于商標和商號可以互為注冊或登記的特點,一些用心不良者利用了這一點,將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的商號使用,或者將與他人知名企業商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冊為商標使用,有或者將他人知名企業商號或近似的文字在地登記為企業商號,企圖混淆商品和企業的出處,使人們誤認為是同一來源或有相關聯系,借用他人的信譽和影響賺取利潤。你知道商號被搶注成商標的弊端有哪些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商標權與商號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這盡管在取得程序,構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但在使用功能上,尤其對廣大消費者而言,都能起到標示產品來源和質量等作用。隨著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企業商號逐漸與商業信譽、產品或服務質量以及消費市場緊密相連,消費者通常把某種品牌的商品與生產商聯系起來,甚至不加區別。比如人們見到“海爾”就自然聯想到海爾公司及其家電產品,消費者并不可以區分商標與商號的法律性質有和不同。也就是說,當商標與商號初次呈現在消費者面前時都只具有基本的區分功能,而恰恰就這種區分功能能夠給商標或商號的所有者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正如可口可樂與其他普通品牌可樂的區別。
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本質是經濟利益。由于商標和商號可以互為注冊或登記的特點,一些用心不良者利用了這一點,將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的商號使用,或者將與他人知名企業商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冊為商標使用,有或者將他人知名企業商號或近似的文字在地登記為企業商號,企圖混淆商品和企業的出處,使人們誤認為是同一來源或有相關聯系,借用他人的信譽和影響賺取利潤。這就是近來國內經常出現的所謂“傍名牌”的一種慣用的手段。傍用他人知名商標或知名的商號以混淆消費者視聽,以不正當手段為自己獲取利益這是商標與商號沖突經濟上的誘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企業字號被搶注造成的影響:企業若不及時啟動依法維權程序,阻止自己的商號被他人注冊為有效商標,今后企業將難以在現有經營范圍的基礎上再擴大經營規模,難以使企業品牌走出。因為屆時將涉及到侵犯他人合法有效商標權的問題,將使自己的合法行為變為侵權行為。
應對法律依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ㄒ唬⑴c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ǘ⑴c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虡伺c企業名稱產生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商標已注冊和企業名稱已登記;
?。ㄈ┳陨虡俗灾栈蛘咂髽I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請求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注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商標法》
《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案例1:
“泰山恒信”字號被老東家搶注成商標,該案件通過異議、異議復審等程序,最終撤銷該商標。根據《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提供被搶注商標申請日期之前的證據】。
案例2:
煙臺龍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茂制鞋)是1988年批準注冊的合資公司,1991年注冊了“沃利斯”商標,經過十余年的經營推廣,產品銷售覆蓋山東省以及全國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也因此獲得可多項榮譽稱號。山東某地一盛龍皮鞋廠(以下簡稱盛龍皮鞋)成立于1995年,該公司于1996年以“龍茂”申請商標并獲得注冊。2001年6月,龍茂制鞋對盛龍皮鞋注冊的“龍茂”商標提出撤消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裁定撤消了盛龍皮鞋的“龍茂”商標。盛龍皮鞋對此不服,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經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及高級法院終審,一致認為:盛龍皮鞋注冊的“龍茂”商標侵犯了龍茂制鞋現有的企業字號權,已構成《商標法》第3條所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行為。本案的終審結果是盛龍皮鞋注冊的“龍茂”商標被撤消。
應對措施:
如何預防商號被注冊為商標。企業只要每隔2到3個月上國家商標局的官方網站,用自己的商號檢索有沒有注冊商標的,一旦發現,立刻提起異議,那么他人就沒有可能將自己的商號注冊為商標;已經注冊成功的,向國家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利用自己商號的知名度材料進行反擊;也可以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對其進行警告,希望其主動撤銷該商標。
商標權與商號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這盡管在取得程序,構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但在使用功能上,尤其對廣大消費者而言,都能起到標示產品來源和質量等作用。隨著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企業商號逐漸與商業信譽、產品或服務質量以及消費市場緊密相連,消費者通常把某種品牌的商品與生產商聯系起來,甚至不加區別。比如人們見到“海爾”就自然聯想到海爾公司及其家電產品,消費者并不可以區分商標與商號的法律性質有和不同。也就是說,當商標與商號初次呈現在消費者面前時都只具有基本的區分功能,而恰恰就這種區分功能能夠給商標或商號的所有者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正如可口可樂與其他普通品牌可樂的區別。
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本質是經濟利益。由于商標和商號可以互為注冊或登記的特點,一些用心不良者利用了這一點,將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的商號使用,或者將與他人知名企業商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冊為商標使用,有或者將他人知名企業商號或近似的文字在地登記為企業商號,企圖混淆商品和企業的出處,使人們誤認為是同一來源或有相關聯系,借用他人的信譽和影響賺取利潤。這就是近來國內經常出現的所謂“傍名牌”的一種慣用的手段。傍用他人知名商標或知名的商號以混淆消費者視聽,以不正當手段為自己獲取利益這是商標與商號沖突經濟上的誘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企業字號被搶注造成的影響:企業若不及時啟動依法維權程序,阻止自己的商號被他人注冊為有效商標,今后企業將難以在現有經營范圍的基礎上再擴大經營規模,難以使企業品牌走出。因為屆時將涉及到侵犯他人合法有效商標權的問題,將使自己的合法行為變為侵權行為。
應對法律依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ㄒ唬⑴c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ǘ⑴c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虡伺c企業名稱產生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商標已注冊和企業名稱已登記;
?。ㄈ┳陨虡俗灾栈蛘咂髽I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請求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注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商標法》
《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案例1:
“泰山恒信”字號被老東家搶注成商標,該案件通過異議、異議復審等程序,最終撤銷該商標。根據《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提供被搶注商標申請日期之前的證據】。
案例2:
煙臺龍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茂制鞋)是1988年批準注冊的合資公司,1991年注冊了“沃利斯”商標,經過十余年的經營推廣,產品銷售覆蓋山東省以及全國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也因此獲得可多項榮譽稱號。山東某地一盛龍皮鞋廠(以下簡稱盛龍皮鞋)成立于1995年,該公司于1996年以“龍茂”申請商標并獲得注冊。2001年6月,龍茂制鞋對盛龍皮鞋注冊的“龍茂”商標提出撤消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裁定撤消了盛龍皮鞋的“龍茂”商標。盛龍皮鞋對此不服,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經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及高級法院終審,一致認為:盛龍皮鞋注冊的“龍茂”商標侵犯了龍茂制鞋現有的企業字號權,已構成《商標法》第3條所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行為。本案的終審結果是盛龍皮鞋注冊的“龍茂”商標被撤消。
應對措施:
如何預防商號被注冊為商標。企業只要每隔2到3個月上國家商標局的官方網站,用自己的商號檢索有沒有注冊商標的,一旦發現,立刻提起異議,那么他人就沒有可能將自己的商號注冊為商標;已經注冊成功的,向國家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利用自己商號的知名度材料進行反擊;也可以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對其進行警告,希望其主動撤銷該商標。
立華星財務目前全國各地均有分公司以及合作機構辦理各種財稅業務,我司業務涵蓋: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商標注冊,工商變更,進出口權,出口退稅代辦等多元化業務,如有需要可撥打電話18820806866(微信同號),或點擊【在線咨詢】。

猜你喜歡
- 商標被別人登記了商號怎么辦 (0) (2682)
- 工商注冊字號學問多 (1) (4204)
- 什么是商標注冊號,有什么作用 (1) (3229)
- 商號權與商標權的區別在哪里 (1) (2622)
- 企業字號也需要注冊商標嗎 (1) (2701)
- 同一個商標注冊不同分類商標注冊號一樣嗎 (1) (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