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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收入的確認條件是什么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你知道勞務收入的確認條件是什么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3)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2)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財會〔2017〕22號文解讀: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五步模型
概述2017年7月5日,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于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新收入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及2016年發布的《對<國際財務報告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的澄清》保持了趨同。由于新收入準則的要求與現行準則相比有較大變化,且該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投資、金融工具、租賃、保險及部份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合同除外),因此各行各業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需要對財務、運營、稅務、內控系統等方面盡早籌劃,為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做好充分準備。主要修訂內容? 主要變化
1、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2、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時已“風險報酬轉移”為判斷依據,而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為判斷依據!
3、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
4、引入“履約進度”計量方式。對于在某一段期間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并且按照該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5、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并且采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6、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來確定其收入的金額是總額還是凈額。【這將使很多企業的收入金額產生數量級變化!影響巨大!】
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為“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谠撛瓌t,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分五步走。一是識別客戶合同,二是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三是確定交易價格,四是把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五是根據各單項履約義務的履行確認收入。
上述五個步驟所體現的收入確認思路與現行實務中進行收入確認時的分析和考慮是類似的,但在每個步驟下,新收入準則對于一些具體的實務問題進行了明確規范,并提出了更多涉及判斷和估計的新的要求。
其他特別規定
新收入準則還對于某些特定事項或交易作出了具體規范。例如:合同成本、質保金、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區分、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額外購買選擇權、知識產權許可、回購安排、預收款、無需退回的初始費等的處理。
列報和披露
新收入準則下,企業應當根據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同時,新收入準則還對于與收入相關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更具體的要求,例如相關會計政策、有重大影響的判斷、與客戶合同相關的信息(本期收入確認、合同余額、履約義務等)、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信息等。銜接和生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但需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相比,執行新收入準則對當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如有重大影響的,還需披露其原因。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3)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2)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財會〔2017〕22號文解讀: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五步模型
概述2017年7月5日,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于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新收入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及2016年發布的《對<國際財務報告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的澄清》保持了趨同。由于新收入準則的要求與現行準則相比有較大變化,且該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投資、金融工具、租賃、保險及部份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合同除外),因此各行各業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需要對財務、運營、稅務、內控系統等方面盡早籌劃,為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做好充分準備。主要修訂內容? 主要變化
1、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2、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時已“風險報酬轉移”為判斷依據,而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為判斷依據!
3、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
4、引入“履約進度”計量方式。對于在某一段期間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并且按照該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5、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并且采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6、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來確定其收入的金額是總額還是凈額。【這將使很多企業的收入金額產生數量級變化!影響巨大!】
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為“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谠撛瓌t,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分五步走。一是識別客戶合同,二是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三是確定交易價格,四是把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五是根據各單項履約義務的履行確認收入。
上述五個步驟所體現的收入確認思路與現行實務中進行收入確認時的分析和考慮是類似的,但在每個步驟下,新收入準則對于一些具體的實務問題進行了明確規范,并提出了更多涉及判斷和估計的新的要求。
其他特別規定
新收入準則還對于某些特定事項或交易作出了具體規范。例如:合同成本、質保金、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區分、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額外購買選擇權、知識產權許可、回購安排、預收款、無需退回的初始費等的處理。
列報和披露
新收入準則下,企業應當根據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同時,新收入準則還對于與收入相關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更具體的要求,例如相關會計政策、有重大影響的判斷、與客戶合同相關的信息(本期收入確認、合同余額、履約義務等)、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信息等。銜接和生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但需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相比,執行新收入準則對當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如有重大影響的,還需披露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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