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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予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票有哪些
對于進項稅抵扣,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進項稅抵扣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非常重要,這關系到要繳納的增值稅的多少。我國全面實行營改增后,增值稅票使用得越來越多,企業衣食住行上的項目抵扣范圍更大了,下面,立華星財稅網為大家列舉準予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票有哪些,進項稅抵扣的期限等內容。
一、準予抵扣的規定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抵扣。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 企業在購進農產品時,應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2017年7月1日起,由于簡并增值稅稅率,取消13%稅率,因此扣除率調整為11%,但是如果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是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扣除率仍為13%。這里的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企業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是準予抵扣的。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計算時可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 %)x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 5%)x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六)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后,無論是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下面我們來看具體的規定:
①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②這里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③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
④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按其進項稅額實際取得的時點抵扣)。
⑤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抵扣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九、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抵扣期限變長了哦,這樣一來超過認證期限的專票應該會越來越少了,但是可能還是會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大家手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認證期限,那么如果專票超過認證期我們該怎么辦呢?
三、延期抵扣
其實還有延期抵扣這一招,那么我們了解一下延期抵扣是如何規定的吧。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相應的進項稅不得抵扣。
但是可不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發票超過認證期都可以進行延期抵扣哦,那么有哪些客觀原因可申請延期抵扣呢?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3)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4)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