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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退契稅
根據相關規定,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就是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但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納稅人繳納的契稅可以申請退稅。一起來看看是哪些情況:
一、退房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p>
二、多繳稅款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p>
例如:繳納契稅的房產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承受房產契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豫財辦農稅[2009]4號)規定:“為規范契稅征收依據,防止出現多征、漏征稅款,在契稅征收過程中,凡是購房合同或發票上注明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以實際面積為準,并按實際面積套用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已經按照購房合同或發票征收契稅稅款的,在征收機關發現所購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或發票上注明的面積不一致時,應按實際面積套用適用稅率計算稅款,對所征稅款予以追征或退稅?!?/p>
三、無效產權轉移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p>
相關知識延伸:
問:拆遷的住房,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契稅是否有免征的規定?
答:根據《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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