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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不是“申報納稅限期”,千萬別混同了
前不久,小編看到網上有一則關于限售股轉讓繳納增值稅的案例,在該案例中,XX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依據《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的規定,對上市公司“XX宣工”“2009至2015年期間出售XX國際股票所獲收益”,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等16097620元,予以追征。同時“補繳稅款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間滯納金為138,410.78元,上述稅款和滯納金已于2017年9月30日。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滯納金待接到該局出具相關文件后予以繳納”。
小編以為,案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的規定,對“XX宣工”公司轉讓股票收益應納營業稅及附加,自2016年9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其實混淆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稅款申報納稅期限的概念,不符合《稅收征管法》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其一:公司轉讓股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哪天?
《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的規定:對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以及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三項行為,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此前未處理的,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繳納增值稅;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
2008年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案例中,該上市公司轉讓股票發生在“2009至2015年期間”,按照53號公告規定,應當繳納營業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屬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也應當按照53號公告的規定,于2016年9月1日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其二:公司轉讓股票應納稅款的申報納稅期限是哪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關于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也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一致。
案例中,該公司如果無特殊情況,其營業稅納稅期限一般為1個月,簡單地說,就是該公司在9月1日發生的納稅義務,其申報納稅期限應當是“發生當日的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即2016年10月15日(不考慮10月份的國慶長假的法定延長期限),而不是“2016年9月1日”。即便是公司轉讓股票的營業稅納稅期限是最短的5日,其申報納稅期限也應當“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并“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其三:滯納金該如何計算加收?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抖愂照鞴芊▽嵤┘殑t》進一步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依據上述規定,案例中該公司轉讓股票應納的營業稅,其滯納金的加收應當自申報納稅期限界滿之次日起,即2016年10月16日(不考慮10月份的國慶長假的法定延長期限)開始計算并加收,而不能自納稅義務發生的“2016年9月1日”起即加收滯納金。
案例中自2016年9月1日起計算并加收滯納金,其實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誤解為申報納稅限期。
小編以為,案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的規定,對“XX宣工”公司轉讓股票收益應納營業稅及附加,自2016年9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其實混淆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稅款申報納稅期限的概念,不符合《稅收征管法》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其一:公司轉讓股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哪天?
《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的規定:對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以及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三項行為,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此前未處理的,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繳納增值稅;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
2008年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案例中,該上市公司轉讓股票發生在“2009至2015年期間”,按照53號公告規定,應當繳納營業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屬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也應當按照53號公告的規定,于2016年9月1日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其二:公司轉讓股票應納稅款的申報納稅期限是哪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關于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也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一致。
案例中,該公司如果無特殊情況,其營業稅納稅期限一般為1個月,簡單地說,就是該公司在9月1日發生的納稅義務,其申報納稅期限應當是“發生當日的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即2016年10月15日(不考慮10月份的國慶長假的法定延長期限),而不是“2016年9月1日”。即便是公司轉讓股票的營業稅納稅期限是最短的5日,其申報納稅期限也應當“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并“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其三:滯納金該如何計算加收?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抖愂照鞴芊▽嵤┘殑t》進一步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依據上述規定,案例中該公司轉讓股票應納的營業稅,其滯納金的加收應當自申報納稅期限界滿之次日起,即2016年10月16日(不考慮10月份的國慶長假的法定延長期限)開始計算并加收,而不能自納稅義務發生的“2016年9月1日”起即加收滯納金。
案例中自2016年9月1日起計算并加收滯納金,其實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誤解為申報納稅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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