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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算方法和特征是什么
支付結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你對知道支付結算方法和特征是什么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支付結算作為一種要式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狹義的支付結算僅指銀行轉賬結算,即199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所指的“支付結算”。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支付結算是一種法律行為。
支付結算體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統,支付服務組織和相關的法規制度等。
傳統支付:現金支付,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電子聯行,電子匯兌,中國現代化支付
網絡支付:支付網關,電子錢包,電子貨幣
特征
支付結算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金融機構
支付結算方式包括票據,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證等結算行為.其中票據包括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等.上述結算為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進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明確說明了支付結算不同于一般的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行為。
要式行為
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為無效。支付結算行為亦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第九條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中國人民銀行除了對票據結算憑證的格式有統一的要求外,對于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填寫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和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委托人的意志
銀行在支付結算中充當中介機構的角色,因此,銀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止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責任。與此同時,當事人對在銀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權;銀行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管理體制
支付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強,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活動,因此,必須對此實行統一的管理。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協商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協調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并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的支付結算糾紛。
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壞社會公共利益。”支付結算的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支付結算活動。
類別
按照不同的標準,支付結算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形式劃分
依結算采用的形式不同,結算可分為現金結算和非現金結算兩種。其中,現金結算是指當事人直接用現金進行貨幣收付,了結其債權債務的行為。在我國,現金結算受現金管理制度的制約,限于個人之間和單位之間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單位對個人的有關開支。非現金結算是指當事人通過銀行將款項從付款單位的賬戶劃轉到收款單位的賬戶來完成貨幣收付以清結債權債務的行為,故又稱為轉賬結算或銀行結算。
工具劃分
依結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為票據結算和非票據結算兩類。票據結算是以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作為支付工具來清結貨幣收付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非票據結算是客戶間以結算憑證為依據來清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如[1] 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等。
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支付結算作為一種要式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狹義的支付結算僅指銀行轉賬結算,即199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所指的“支付結算”。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支付結算是一種法律行為。
支付結算體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統,支付服務組織和相關的法規制度等。
傳統支付:現金支付,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電子聯行,電子匯兌,中國現代化支付
網絡支付:支付網關,電子錢包,電子貨幣
特征
支付結算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金融機構
支付結算方式包括票據,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證等結算行為.其中票據包括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等.上述結算為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進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明確說明了支付結算不同于一般的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行為。
要式行為
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為無效。支付結算行為亦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第九條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中國人民銀行除了對票據結算憑證的格式有統一的要求外,對于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填寫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和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委托人的意志
銀行在支付結算中充當中介機構的角色,因此,銀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止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責任。與此同時,當事人對在銀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權;銀行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管理體制
支付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強,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活動,因此,必須對此實行統一的管理。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協商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協調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并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的支付結算糾紛。
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壞社會公共利益。”支付結算的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支付結算活動。
類別
按照不同的標準,支付結算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形式劃分
依結算采用的形式不同,結算可分為現金結算和非現金結算兩種。其中,現金結算是指當事人直接用現金進行貨幣收付,了結其債權債務的行為。在我國,現金結算受現金管理制度的制約,限于個人之間和單位之間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單位對個人的有關開支。非現金結算是指當事人通過銀行將款項從付款單位的賬戶劃轉到收款單位的賬戶來完成貨幣收付以清結債權債務的行為,故又稱為轉賬結算或銀行結算。
工具劃分
依結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為票據結算和非票據結算兩類。票據結算是以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作為支付工具來清結貨幣收付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非票據結算是客戶間以結算憑證為依據來清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如[1] 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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