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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應符合的條件
根據相關規定,從2017年11月1日起,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稱"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符合規定條件的,改為由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以下稱代辦退稅)。那么,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應符合的條件是什么?如何備案?請看下文。
一、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應符合的條件:
(一)綜服企業的條件:
1.符合商務部等部門規定的綜服企業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內部已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生產企業的條件:
1.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
2.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3.生產企業已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訂出口合同。
4.生產企業已與綜服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由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5.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辦退稅的開戶銀行和賬號(以下簡稱代辦退稅賬戶)。
二、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應履行的備案手續
(一)生產企業應當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生產企業首次委托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并提供代辦退稅賬戶,同時將與綜服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留存備查。
《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內容發生變化時,生產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送該表。
(二)綜服企業應當辦理代辦退稅備案。
綜服企業在為每戶生產企業首次代辦退稅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同時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2.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3.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的內容發生變化時,綜服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送該表。
綜服企業首次辦理代辦退稅備案時,應將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一次性報主管稅務機關。
(三)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綜服企業報送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內容與相應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內容進行比對,比對相符的,應予以辦理代辦退稅備案;比對不符的,將比對不符情況一次性告知綜服企業。
名詞解釋:
什么是綜服企業?
綜服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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